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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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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被告脫罪不代表拘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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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 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連嘉妮)近日部分涉及「佔領」、「鳩嗚」被捕者的檢控個案,在審訊前被控方臨時撤銷,被反對派質疑是「濫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強調,警方拘捕、律政司檢控,以至法院定罪,完全是三套不同的標準及門檻,法院門檻最高,即使被告被判無罪,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現問題。

黎棟國在昨日立法會大會書面回覆反對派議員梁繼昌有關警員濫權的質疑時透露,在「佔領」行動期間有955人被捕,及後再有48人因「佔領」被捕,其中部分人已被法庭裁定非禮、普通襲擊、藏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刑事毀壞、刑事恐嚇、管有第I部毒藥或不小心駕駛等刑事罪名成立。今年首4個月,在公眾活動而被拘捕及檢控分別有112人及60人。

拘捕檢控裁決準則不同

他指出,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和法院作刑事裁決時均採用不同準則:警方是基於「合理懷疑」而拘捕相關涉案者,毋須要考慮「公眾利益」。警方在提出檢控前,一般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黎棟國續說,律政司在處理檢控時,會根據《檢控守則》,先考慮案件證據是否充分後再權衡「公眾利益」,及考慮定罪機會,最後才作出檢控決定,完全不受任何政治、傳媒或公眾壓力所影響。在最後有關定罪的問題上,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

他指出,「毫無合理疑點」這個要求比律政司作的門檻更高,因此,「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亦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現問題。」

指集會自由非絕對權利

就有警員涉嫌不誠實作供,黎棟國表示,如法院建議將任何案件轉介予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會向監警會作出匯報或呈交報告。若有證據證實任何警務人員在這方面違反規定,警務處必定嚴肅處理;若律政司認為任何證人在任何案件中作假證供,也會要求相關執法機關調查跟進。

黎棟國又強調,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但該等自由和權利並非絕對,在行使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而任何人在行使發表自由或和平集會的權利時,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及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對於任何違法行為,警方絕不容忍,必定果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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