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本月1日起生效。該規例旨在規管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以改善空氣質素。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非道路車輛,以及移動機械或設備(受規管機械)如吊機、挖土機和空氣壓縮機。
即日起至11月30日申豁免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要求受規管機械須符合歐洲聯盟(歐盟)第IIIA階段的排放標準;非道路車輛則須符合歐盟V期的排放標準,即現時首次登記道路車輛須符合的排放標準。《規例》賦權環保署向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的新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核准標籤,以及向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豁免標籤。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須於即日起至11月30日申請豁免,逾期申請不獲受理。
9月起必須附核准或豁免標籤
由9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或豁免標籤;由12月1日起,只容許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發言人指出,任何人未獲環保署發出核准或豁免標籤,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規管機械,或於指明活動使用受規管機械,或在指明地點使用非道路車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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