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 主
◆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1,200人組成,涵蓋社會各界的精英,具有廣泛代表性,這是提名程序民主性的基礎
◆參選人要獲得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支持成為候選人,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
◆提名產生2名至3名候選人,排除只有一名候選人自動當選的情況,保證了選舉的競爭性,符合選舉民主的核心要求
2. 公 開
◆任何人都可向提委會委員爭取提名,提名程序是完全公開的
◆在爭取提名的過程中,委員聯名推薦是公開、透明的
◆提委會提名過程中,將提供平台讓參選人有公平充分的機會,向提委及廣大市民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確保參選人爭取提名的過程是公開透明的
3. 公 平
◆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要成為參選人,都必須有不少於120名、不多於240名委員聯名推薦,「入閘」條件是平等的
◆參選人必須獲得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出閘」的條件是平等的
4. 公 正
◆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意味着其組成人員的背景是高度多元化的,任何政治或利益團體都不可能控制提委會
◆法案把提名權賦予1,200人組成的提委會,由提委會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各項標準,並投票決定是否提名其為候選人,這一種充分信任及充分授權,符合程序正義原則,是公正的
5. 合 憲
◆香港特區的普選源自香港基本法,嚴格依照基本法落實普選是法治的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確定的普選制度完全依照基本法規定,具有堅固的法律基礎
6. 穩 健
◆提委會制度有助於促進不同利益代表和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溝通協商,聚焦社會整體利益,發揮集體理性的把關作用,從而降低普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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