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中國外交部長王毅上周在北京第四屆世界和平論壇上指出,二戰期間,日本軍隊侵佔南沙群島,二戰結束後,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和宣言依法、公開地收復了南沙群島。王外長從二戰的史實和國際法角度,無可置疑再次申明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地位。
事實上,作為戰敗國的日本當時亦是依國際條約,將南海島礁交還中國。美國作為中國的盟國,共同參與制定二戰後的國際秩序,而日本作為戰敗國也是服從這一秩序,因而美國和日本對於中國擁有南海島礁所持的法律地位是清晰的,他們企圖干擾中國在南海的維權行動,是恥笑於國際社會的。
筆者認為,所謂二戰後的國際秩序應包含如下要點:
第一、中國和美國等同盟國是戰勝國,中國和美、俄、英、法五大國創立聯合國,共同維護戰後國際秩序。
第二、日本作為戰敗國,嚴格執行二戰的相關國際條約等法律文件,是二戰後國際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日本任何違反這些法律文件的言行,都是對二戰國際秩序的破壞,都是不允許的。
第三、中國維護南海島礁主權,是依據二戰相關的法律文件行事,既是維護中國不容侵犯的主權的舉措,也是維護二戰後國際秩序的行為和對世界和平、穩定和發展負責任的行為。
《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其後,《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應被履行,並且日本的主權必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由中華民國政府和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於1952年8月5日生效,1972年9月29日日本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邦交而宣布廢止,但是其條文亦清晰規定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以上的國際法律文件,白紙黑字,歷歷在目,日本是不能否定的,美國也不能否定的。有趣的是,王毅外長還指出,「中國和美國當時是盟友,中國軍隊當時是坐着美國的軍艦收復南沙群島的,這一點美國朋友應該非常清楚。」目前,菲律賓佔領的我中業島,是當時民國海軍中業號軍艦從日本手上接受,故更名為中業島。
王毅說,至少在上世紀60年代,國際社會包括南沙周圍國家都以不同方式,如外交照會、公開出版的地圖,承認或默認中國對南沙群島享有主權。然而此後由於中國國內眾所周知的原因,以及據說在南海發現石油,一些國家開始非法侵佔、蠶食南海島礁。所以,中國實際上是這一問題的最大的受害者。
筆者堅信,中國維護南海主權是得天理之事,菲律賓等國長期霸佔我南海島礁是逆天理,順天而行必然戰勝逆天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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