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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疑犯(右)落網後,曾被警方押返現場重組案情。 資料圖片
陪審團退庭商議3小時 一致裁定有意圖嚴重傷人
《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審訊歷時26日後終有結果,7人陪審團昨日退庭商議約3小時後,一致裁定案中兩名被告有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等全部罪名成立,法官杜麗冰將案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事件主角劉進圖在裁決出爐後隨即舉行記者會發表聲明,認為裁決彰顯了公義,又特別感謝警方落力調查。■記者 杜法祖
由4男3女組成的7人陪審團,昨日一致裁定首被告葉劍華(38歲)與次被告黃志華(38歲),去年2月26日於西灣河太康街有意圖導致劉進圖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條例定明可判處終身監禁。陪審團並一致裁定葉偷竊電單車行車證罪成,又一致裁定葉及黃盜竊電單車罪成。法官杜麗冰特別向陪審團致謝,在26天審訊期間要處理大量文件和證供,下令7人陪審團3年內豁免成為陪審員。
兩被告聞判一冷靜一笑慰女親友
在案中擔任「車手」的葉劍華得悉裁決後表現冷靜。「刀手」黃志華則面無表情,他坐在公眾席最前排的女親友卻雙眼通紅,黃臨步入囚室前,向女親友報以微笑安慰。
控方透露,曾經離婚的葉共有11項案底,包括車內盜竊、展示假車牌及刑毀罪名,他於2008年染上毒癮,兩年後戒毒。任職裝修工人的黃則有兩項賭博及4項海關案底。
案情指,葉劍華去年農曆新年前,向相識廿多年的黃志華稱接到命令要教訓劉進圖,邀他一同作案。策劃約一個月,在去年2月26日,兩被告監視劉進圖從九龍塘寓所出車,便前往西灣河街埋伏。黃趁劉下車時,伺機用牛肉刀斬傷他背部和雙腿,然後跳上葉的電單車逃去。
葉、黃兩人當日的行蹤被沿途閉路電視拍下,在斬人後,兩人先抵達西灣河街,然後開始分頭行事。黃先到九龍城一個停車場取回私家車,葉則在九龍塘火車站等候,兩人會合後再前往上水廣場買新鞋,最後各自回家。閉路電視顯示他們最終在同日下午現身粉嶺站坐火車,經羅湖過境內地。
同月28日晚上,葉短暫回港44分鐘,之後又再折返內地。銷聲匿跡逾一星期後,兩人3月28日於東莞落網,被公安扣留近10日,期間曾經接受公安盤問。在香港警方與公安的安排下,葉、黃兩人於3月17日被移交到港,連續3日協助警方調查,其間葉和黃對犯案直認不諱。葉曾指,「我都係收人錢做洁A我淨係負責駕車,斬人係『華仔』斬。」黃則稱,「斬佢鶖伈ㄜ曭噸|咁大鑊」。
內地口供筆錄 拒交港呈堂用
庭上稱,在內地被拘留10天期間,公安曾對兩被告作出審訊,並有筆錄口供,惟公安一直拒絕披露任何資料,又拒絕派員出庭接受盤問。辯稱公安缺席導致審訊不公,曾在審訊第二十四日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兩被告一度因為這段小插曲顯得雀躍,凝神聽取法官判決。
庭上又披露了多份機密文件,提到香港警方的聯絡事務科今年6月9日去信廣東省公安廳,要求公安廳提供口供副本,及為兩人落口供的公安資料。公安廳在6日後回信正式拒絕所有要求,他們解釋兩地尚未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筆錄僅作公安廳內部用途」,不能提供香港作呈堂之用。相同理由,公安廳拒絕將公安資料對外披露,及派員赴港作證。
官:公安移交被告無違法律
首被告的代表律師艾勤賢稱,既然內地與香港並無簽署正式引渡條款,將葉、黃兩人押解回港純粹是行政安排。他又稱警方和公安「合謀」,故意讓公安嚴刑拷問兩被告,直到兩人「屈打成招」才展開移交,故拘捕、扣留及押送過程「全部不合法」。
不過,法官杜麗冰最終拒絕有關申請。她認為即使兩地無簽署引渡條款,不代表內地與香港執法人員不能互助,她認為公安移交被告無違反任何法律。兩被告回港後,值日官檢查過無表面傷痕,被告本身亦無投訴被打。杜官認為公安確實沒有到庭作證,但最終採納證供與否,要留待陪審團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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