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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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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抵賴狡辯毫無悔意


傅 平

近日,「學民思潮」的黃之鋒接獲警方通知,將於日內正式起訴他涉嫌「煽動他人參加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或「普通襲擊」罪名。然而,面對即將被起訴,黃之鋒非但絲毫沒有半點悔過之意,反而百般抵賴狡辯,企圖以此轉移視線,逃避刑責和法律的制裁。

黃之鋒除公開指責律政司和警方此舉是「政治檢控」外,還在其所謂《重奪公民廣場何罪之有?》一文中,胡說什麼政府不准市民到政府總部東翼一帶集會是「壓制市民集結權利」,「加高3米圍欄是禁止市民出入自由」云云,把政府有效加強對政府總部東翼一帶的管理,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說得一無是處,其用心之險惡由此可見一斑。

相反,黃之鋒在文中卻對他本人及學聯成員於去年9月26日煽動百多名激進學生以暴力手段越過政府總部圍欄再次「佔領廣場」的違法行為,終於導致戴耀廷等人提早在9月28日發起禍港害港的「佔中」等劣行隻字未提。黃之鋒如此避重就輕,明顯是為自己開脫罪責而掩人耳目,說明他不敢正視自己涉及刑事犯罪必須承擔的責任。

然而,事實勝於狡辯,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引發不可收拾的場面與嚴重後果,不僅違反警方有關集會必須事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規定,而且也明顯涉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證據確鑿,豈容抵賴!他與學聯一伙是引爆「佔中」亂局的導火線,必須嚴懲!

同時,必須指出,黃之鋒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律政司和警方按法律作出起訴,完全合理合法,根本與「政治檢控」無關,黃之鋒企圖以此作為藉口,轉移視線,倒打一耙,只能是枉費心機而已!

根據香港法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的規定,凡涉及觸犯「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及「普通襲擊罪」,一旦被判罪成,將判處3年至5年監禁。而黃之鋒目前還有「燒白皮書阻差辦公」以及「旺角清場被捕藐視法庭」等刑案纏身,可謂劣跡斑斑,罪案纍纍!

有道是「多行不義必自斃」。望黃之鋒好自為之!

(註: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何罪之有?》一文刊於8月22日明報觀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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