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平
《中國日報》香港版今日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譯載如下:
張曉明所講香港政制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不過是重申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與成文規定,卻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受到惡意攻擊。看來,香港社會對基本法存在重大誤解,正本清源不僅必要,而且刻不容緩。
香港不是三權分立。認為香港是三權分立的言論,無論出於何種動機,都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就是把作為政治體制一種特定模式的「三權分立」,與任何一種管治形態都具備三權混為一談。現代社會,國家也好,地區也罷,都由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構成管治架構,只是三權之間的互相關係、權力配屬有所不同而已。但「三權分立」則是一種主權層面的政制設計,有特定的內涵與邊界。宋小莊先生對此有專門介紹,各位不妨讀一讀9月14日的《大公報》。
香港只能是行政主導,或者叫行政長官負責制,這是由既定的憲制地位決定的。作為單一制國家下一個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香港有管理自治事務與維護中央權益的雙重職責。因此,在中央有效管治與香港高度自治之間,需要一個支點,或曰結合部,這就是行政長官。中央管香港,一靠基本法,二靠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權架構的設置和運作中,必然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的行政主導,不僅體現為政權運作方式,更是獨具特色的政權組織形式。
鄧小平早就說過,香港不能搞三權分立,並以此為基本法設計香港政制定下基調。香港政制最大的特點是行政主導,關於這一點,從中央高層官員,到內地與香港的學者,都已強調又強調,重申再重申。
然而,香港回歸已經18年,對於特區政制的理解還是如此含混,的確需要深刻反省。一方面表明基本法的宣介遠遠不足,一方面也表明某些刻意的曲解危害甚深!長期混淆概念的惡果就是習非成是,弄假成真,這正是香港當下立法擴權、司法至上而行政主導不彰的深層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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