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維持政府與院校的連繫
■顯示政府對高等教育界別的支持
■各院校條例已訂明校監權力及職務,以配合院校的需要
■法定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關於大學管治及管理架構(包括校董會、校委會):
■2002年教資會「宋達能報告」要求八大「自行」檢討
■至今10多年間,八大都已完成檢討工作
■3所院校認為管治架構切合所需;4所在廣泛諮詢後已獲立法會通過修改法例改組校董會/校委會;1所已就校董會組成完成檢討,正制定合適改組方案
關於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
■八大院校按照相關法例享有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
■教資會《程序便覽》列明,院校有學術自由及相當大自主權(包括甄選教職員、甄選學生、控制課程和學術水準、接納研究項目、在院校內分配資金等5方面),但不可罔顧公眾利益或各界批評
■各院校獲政府龐大經費,加上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政府和公眾關注各院校合情合理
■政府及教資會會要求各院校向公眾問責,維持良好管治,確保經費用得其所,符合學生和社會最佳利益;同時維護其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權
資料來源:教育局提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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