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在旺角經營找換店的東主,由於沒有審查及備存匯款記錄,昨日被香港海關公開譴責。今次是自《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條例》)在2012年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紀律處分。
被譴責的外幣找換公司持牌人姓陳,關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東主,並沒有就於2013年9月至11月期間進行的10項匯款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份。違反《條例》 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規定而受到處分。 根據法例,海關除可公開譴責違例公司外,亦可施加不多於1,000萬元或所獲利潤或所避免開支金額的3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或命令有關公司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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