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鋒
陳文敏因當港大副校長被校委會否芋A對特區政府任命反對他升任的李國章為港大校委會主席耿耿於懷,除了支持學生會暴力圍堵、衝擊校委會,更把矛頭指向依法是港大校監的行政長官梁振英。陳文敏以《基本法》有學術自由的規定,而特首擔任校監「損害了學術自由」為藉口,表示可提出「司法覆核」,他「不排除會提供協助」。陳文敏企圖以司法覆核手段來削弱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寄望由法院否谷甈F長官當校監,最終由陳文敏和公民黨奪取港大管治權。
首先,由司法覆核審查特首「違反基本法」是本末倒置的行為。《基本法》的解釋權按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回歸後的數次人大釋法皆由行政長官或終審法院所提請,這是尊重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憲制權力,又是尊重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的表現。陳文敏提司法覆核來貝w行政長官是否「違反基本法」,是凌駕於人大常委會的越權行為,居心叵測。
其次,行政長官乃中央任命、授權的管治香港特區政府代表。按《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的「白皮書」闡述: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執行中央指令、落實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是通過行政長官來貫徹、實現的。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國家主席、總理述職,施政得到中央的充分肯定,獲中央堅定的支持。如今陳文敏要司法覆核梁特首,是對特首權力和中央授權的挑戰。
其三,梁振英監管香港大學,符合《基本法》第136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法律明文規定香港教育中的體制、管理、經費分配由特區政府制定,港大既然接受政府的經費分配,並接受特區政府的管理,梁振英特首怎不能當校監呢?陳文敏反對梁振英當校監,豈非違反《基本法》第136條?
其四,《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香港回歸前由港督任大學校監和任命校委會主席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為什麼陳文敏和公民黨要推翻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呢?打荂u捍衛基本法」旗號反《基本法》,這是陳文敏、公民黨陽奉陰違的卑劣手法。
其五,梁特首任命李國章是行使合法權力,符合《香港大學條例》的規定。陳文敏不能升任港大副校長,乃因陳氏既無博士學位,更支持下屬戴耀廷唻風d違法「佔中」,且自己接受「政治黑金」至今拒絕交代清楚。反對陳文敏任職,是真正維護港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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