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旺角暴亂當晚暴徒到處縱火,以磚頭投擲警員,不但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更隨時傷及人命,施襲者固然已觸犯了暴動罪,而一些暴徒儘管沒有拋擲磚頭,但在現場叫囂支持,起哄搗亂,同樣可以入罪。即使暴徒惡行已是罪證確鑿,身為法律學院副教授的戴耀廷,竟然還要顛倒是非,扭曲法律助暴徒逃避刑責,再次說明戴耀廷根本是法律界之恥。
對於這場「佔中」以來最大規模、最影響惡劣、最令市民憤怒的一場亂事,特區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亂是合理的做法。既然是暴亂,暴徒理當以暴動罪追究,難道還要說他們是非法集結嗎?
戴耀廷強辯一些暴徒並沒有襲擊警員,只是在前線觀看、攝錄事件,所以不能以暴亂控告。顯然,戴耀廷是要幫這些暴徒脫罪,將他們由施襲暴徒變成旁觀的途人,這種「語言偽術」是「訟棍」常用的伎倆,戴耀廷自然優而為之。但將暴徒說成是旁觀者,卻明顯與事實相違。無疑,不能排除部分暴徒並沒有拋擲磚頭或進行暴力行動,但是否這樣他們就無罪呢?當然不是。
根據《公安條例》,參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但要指出的是,觸犯暴亂者不僅僅是進行暴亂行為,同時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暴動,亦觸犯了暴動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示,在一場非法集結中,如果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他參與者沒有離開,亦可能被視為有共同意圖,已可被控暴動罪,不須證明該人本身有否作出某些行為。
原因不難理解,因為如黃洋達之流,一向投機縮骨,在衝擊時往往躲到最後,但他卻一直呼籲、鼓動其他人參與衝擊暴亂,而一些暴徒雖然沒有進行暴力行動,但他們卻故意在前線叫囂、煽動、挑撥現場人士,藉此製造騷亂,這些人的危害性隨時較一些「有勇無謀」的憤青暴徒更加危險,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公安條例》的暴動罪不單針對施襲者,也針對煽動者、現場叫囂者。因此,戴耀廷所謂旁觀者不用承擔刑責的說法完全是誤導。至於戴耀廷指「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更難證他是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難證這些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這些結果。」這個說法又是否成立?當然不成立。
現在的暴徒相當狡猾,一些人負責施襲,一些人則扮作途人伺機而動,一些人則負責攝錄,然後斷章取義地放上網。這些人分工不同,但同屬暴徒,同樣要負上責任,怎可能單憑他們沒有暴力行動就輕易放過?事實上,現時警員都配有攝錄機,相信已經將當日的情況全部錄下。如果警員沒有證據,斷不會進行拘捕行動。
戴耀廷千方百計為暴徒脫罪,企圖讓暴力歪風蔓延,其行可恥,其心可誅。這樣的人,不但是法律界之恥,更是香港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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