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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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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留守童父母「只生不養」或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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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鄒銘(左三)在介紹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時強調,首要原則就是要堅持家庭盡責。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民政部副部長鄒銘昨日表示,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強調家庭的監護責任,個別「只生不養」的留守兒童父母可能面臨多種處罰。

據新華社報道,鄒銘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介紹說,《意見》明確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四條基本原則,其中首要的原則就是要堅持家庭盡責。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子女的監護照料、教育引導方面起�茷D常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嚴重者將撤監護權

鄒銘說,個別外出務工父母缺乏監護責任意識,很少回家看望和聯繫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養」,幾乎不跟留守在家的子女聯繫,造成一些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到嚴重損害。這種行為不僅僅有悖於家庭倫理道德,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為此,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意見》規定,將勸戒制止、批評教育、治安處罰、立案審查,甚至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據了解,為及時救助保護處於監護缺失或監護不力等危險處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有效遏制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意見》設計了環環相扣的救助保護機制:強制報告機制明確了強制報告主體、報告要求,詳細列明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公安機關為受理主體,並鼓勵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報告。

應急處置機制明確了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應急處置的職責和處置措施。評估幫扶機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對處於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供針對性幫扶。監護干預機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治安處罰或立案偵查,要求有關單位和組織依法申請撤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監護人監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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