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
■第7.3段:透過互聯網平台,例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發佈的訊息,若其目的是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亦屬選舉廣告。但若網民只是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發表意見 ,而其目的並不是為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上述分享或轉載便不符合發佈選舉廣告的定義。但假若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促使其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該發佈便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候選人亦必須遵守下文第7.46段關於發佈選舉廣告所有的要求。
■2016年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
■第8.4段:為促使某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當選而透過互聯網平台(例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發佈的訊息,均屬於選舉廣告。但是,若網民只是為了發表意見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但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上述分享或轉發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佈選舉廣告。但假如網民是受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其競選宣傳,以促使或阻礙候選人或一些候選人當選,則該發佈便屬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內。有關候選人亦必須遵守下文第8.50段關於發佈選舉廣告所有的要求。
資料來源:選管會 整理: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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