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部分)
(1)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a)該人已以或已由他人代其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方式,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按金;及
(b)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iii)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C)被裁定犯叛逆罪;......
相關罰則
候選人如明知及故意地在提名表格的重要事項內申報虛假資料,則屬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2年。
根據《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的規定,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在要項上作出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或明知而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將會喪失資格而不得在:
(a)由被裁定有罪起計5年內獲提名為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或村代表選舉的候選人;或當選為行政長官或立法會或區議會的議員或村代表
(b)由被裁定有罪起計3年內獲提名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或獲提名或當選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第103條......
資料來源:立法會條例 製表: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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