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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束前公佈預測違規

2016-06-08
■「雷動計劃」包括「招募」5萬名「雷霆救兵」,此舉有可能「構成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網上圖片■「雷動計劃」包括「招募」5萬名「雷霆救兵」,此舉有可能「構成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網上圖片

「雷動聲吶」民調會維持到9月4日投票當日,而戴耀廷在提出「雷動計劃」初期,更曾提出在投票日設立街站,「協助」不懂用手機程式的選民表達投票意向。選舉指引強調,選民有權將其選擇保密,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不得規定選民透露任何詳情,否則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也不可在投票結束前,就個別候選人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法例規定,若強迫選民透露投票意向,可被判罰款甚至入獄。

擬投票日設街站「協助」投票

設計「雷動聲吶」的「公民數據」發言人趙智勳,日前在「雷動計劃」記者會上稱,民調將在本月及下月每月做一次,8月每周一次,9月首3天每日一次,在9月4日選舉日則會不斷更新,讓選民掌握選舉形勢後作策略投票。戴耀廷2月在報章撰文,更提到:「至於那些不懂用手機程式的選民,我們可以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在各區設立街站協助。其實選民也可事前叫懂得使用手機程式的家人協助他知道應投票給哪張名單。」

被問到做法會否違法,戴耀廷在記者會上聲言,「雷動計劃」所做的是民意調查,而且不是在投票日當天於票站去做,「應該」沒有違反任何相關條例及規則,因條例指引主要規管票站調查。

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票站調查」一章中強調,選民有權將其選擇保密,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不得規定或宣稱規定某選民或獲授權代表透露其所投選的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姓名,或其任何有關詳情,否則即屬觸犯刑事罪行。

指引又提到,在投票時間內公佈或披露的任何票站調查結果或意向預測,均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因此,選管會提醒傳媒及有關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可公佈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選管會如得悉任何廣播機構或其他機構沒有理會或遵從指引,可發表公開聲明對其作出嚴厲譴責或譴責,並公佈有關廣播機構或機構的名稱。

至於選舉日當天,除事前獲准作票站調查的機構外,選舉指引及相關法例是否容許其他機構作任何方式的收集選民投票意向,並對外公佈?本報曾詢問選舉事務處,但該處沒有回應。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則不得規定或看來是規定選民披露其在選舉中投票所選的候選人的姓名,或關於該候選人的任何詳情,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九十六條第七款,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或企圖以任何方法,在投票站內或在禁止逗留區內,或未經投票站主任或選管會明示准許而在禁止拉票區內,取得關於該投票站內任何選民將會投票予哪個候選人,或已投票予哪個候選人的資料,即屬犯罪。同條第十款規定,任何人觸犯該條所訂罪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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