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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確認書有法律依據非政治審查

2016-07-25

蕭震然 執業大律師 政法學社召集人

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要求各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保參選人在提名表格中已作出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參選人須明示擁護《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總括而言,上述三條條文是指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抵觸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是現行的「一國兩制」。最後,參選人更須表明已了解作出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

確認書合法合情合理

關於簽署確認書的目的和必要性,社會各界存在分歧,有意見認為,確認書合法合情合理,能確保選舉公平及有效地進行;也有意見認為,確認書屬於政治審查,沒有法理基礎,是多此一舉的做法。基於對確認書截然不同的解讀方向,建制派和反對派兩大陣營的參選人對確認書採取不同的態度及回應。

建制派參選人均已簽署及提交確認書,相反大部分反對派參選人只在提名表上作出聲明,而沒有簽署確認書。至於有「港獨」主張的激進「本土派」參選人,在沒有簽署確認書後被選管會要求其申明是否支持「港獨」,激進「本土派」參選人則只要求延覆「確認」,而避答是否支持「港獨」。

選管會在本屆立法會選舉中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管會為獨立、非政治性和公正的法定組織,它負責進行和監管選舉活動,並規管選舉程序;同時它的權責包括採取適當的措施步驟,以確保選舉在公開、誠實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再者《立法會條例》規定參選人須作出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當選的議員就職時亦要依法作出相同內容的宣誓。因此確認書是有相當穩妥的法律依據的。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會容許各級議會的候選人不擁護自己國家或地區的憲法性文件,甚至不效忠自己的國家。即使是奉行民主選舉的國家,在包容不同政治理念聲音的同時,都必然要求國民擁護效忠自己的國家。

如仔細閱讀確認書中的內容,並不難發現其針對的只是「港獨」主張。「港獨」主張是鼓吹「香港獨立」,「脫離中國」的主權。「港獨」明顯是分裂國家的行為,它是違法及不可能會被認同的。擁護的意思是「贊成並全力支持」,擁護《基本法》是指贊成並全力支持基本法條文。當然,擁護並不代表不能對《基本法》有修改的建議,關鍵是如何在修繕法制時兼顧維護國家主權。所以說針對「港獨」主張的措施是政治審查,是沒有道理及依據的。

事件不會影響立法會選舉

有個別人士聲稱,如因沒有簽署確認書而被褫奪參選資格,將會引致司法覆核或選舉呈請。

司法覆核是只針對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是否合法的司法程序。它關注的是(1)有關決定行為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利;(2)有否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3)有否先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4)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而非關注有關決定或行為是否正確。

相反,選舉呈請是一個讓公民質疑及推翻選舉結果的法律程序,而其申請基礎亦有相當嚴格的限制,例如(1)當選人的候選資格有問題、(2)當選人曾有舞弊或非法行為、(3)選舉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或(4)選舉過程出現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就法理基礎健全,今次確認書事件是不能成為選舉呈請的材料,但本人相信或會成為有關人士提請司法覆核的藉口。然而,姑勿論有關人士能否入閘,今次事件亦不會影響是次立法會選舉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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