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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香港無權創制「公投」

2016-08-12

在2009年至2010年初,反對派包括社民連及公民黨提出了所謂「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時,中央已經就所謂「公投」表態: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分別發表聲明指出,「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但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

聲明強調,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

「公投」政制發展 違反基本法

聲明指出,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在香港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聲明又強調,關於香港政制的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都必須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序辦事,而任何偏離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

特區政府當時也發表了聲明,認同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時任行政長官也曾清楚指出,「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聲明又形容港澳辦公室就「公投」問題發表聲明,顯示中央對所謂「公投」一事表示嚴重關注。■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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