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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威迫利誘棄選 雙方涉犯刑罪

2016-09-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今年立法會選舉,多名反對派候選人突然在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前夕宣佈棄選,情況罕見,震驚全港,更令人質疑或有人在幕後操縱選舉。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指出,多名候選人突然宣佈棄選,事不尋常,有理由懷疑幕後「金主」操縱選舉。倘有關候選人在脅迫或利益引誘下棄選,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各執法部門應該立刻展開調查,了解事件背後是否涉及有人通過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易。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表示,是次事件並非個別候選人棄選,而是有多名候選人幾乎在同一時間「集體棄選」,選舉事務處及有關部門應該正視是次事件,立即調查是否有人收受利益,絕不能不了了之。

香港執業律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指出,臨近選舉日突然出現多名反對派候選人棄選潮,情況極不尋常。他們更要求選民投票給其他與其「理念相同」的候選人,意圖指揮選民投票,反映他們背後極可能有人在操控選情,特區政府應調查反對派「集體棄選」背後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易,杜絕選舉舞弊行為,維護香港的公平選舉。

前廉記高層敦促主動調查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在接受網媒訪問時指出,有理由懷疑這批反對派候選人是受到「幕後金主操縱」,若事件屬實,已涉嫌觸犯選舉舞弊條例第七或第八條,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廉署應主動跟進調查,如情況屬實,應將有關人等繩之以法。

郭文緯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不得以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影響他人參選意向,包括參選或不參選,而候選人也切勿因受賄,而影響其參選意向,包括參選、不參選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當選;因此郭文緯指,擔心多名「泛民」候選人棄選,背後是受其他人操縱或影響,有關行為觸犯選舉舞弊條例。

湯家驊指受益者經費難計

「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是次「集體棄選」相信由「雷動計劃」引起。目前的選舉法例雖沒有禁止候選人「停止拉票」,但倘候選人受到脅迫或利益引誘下棄選,就屬於刑事罪行。不過,他坦言,需要有人提出證據及報警,執法機構才能展開調查,倘兩者「私相授受」就難以追究。

他又提到,倘是次「棄選」候選人呼籲選民「倒票」給其他候選人,則他們早前所花的選舉經費是否要全數計入被「倒票」的候選人身上是一個疑問。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七及第八條,任何人賄賂,或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誘使候選人退出競選,以及任何候選人因索取或收受賄賂而退出競選,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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