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選舉要公正 選民須八「不」

2016-09-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根據選舉法例規定,選民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禮物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根據選舉法例,所有人:

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不得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不得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不得在投票站內與任何選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不得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不得請其他選民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選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不得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選民。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