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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票站」違法 隨時囚3月

2016-09-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今天就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有反對派中人聲言要通過各種方法「堵塞票站」。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昨日強調,選民必須遵從投票站的安排和投票站主任的指示,有秩序地依照投票程序投票。在投票站內騷擾其他人、擾亂投票過程或行為不檢,均屬違法。

選管會發言人呼籲選民踴躍投票,同時強調選民須和平有序地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選管會會一如以往,嚴格按照法例監督選舉,致力確保立法會選舉公開、誠實和公平地進行。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任何人於投票日,在投票站、點票站、中央點票站或相關範圍內沒有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行為不檢,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根據有關規例命令該人立即離開投票站,及在有需要時尋求警務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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