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政情與評論 > 正文

禁止「港獨」從立會開始 不容議員議會「播獨」

2016-09-27

梁亮勝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常務副主席

新一屆立法會即將開鑼,70位候任議員將於下月12日宣誓就任。然而,少數激進「本土」議員聲言將鼓吹「本土自決」甚至「港獨」主張,並公開表示將在宣誓就任時以各種手段為誓詞「僭建」內容,玩弄語言「偽術」,以挑戰基本法,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必須指出的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均禁止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或外發表「港獨」言論,立法會議員絕無特權鼓吹違憲違法的「港獨」主張,任何人都不可因為議員身份肆意妄為。「港獨」損害港人根本利益,反「港獨」才是民心所向。禁止「港獨」須從立會開始,激進「本土」議員須認清立法機關的性質和議員的法律職責,如果有人進入立法會後借立法會平台「播獨」,必將受到法律懲處,也會受到社會的強烈抵制和譴責。

香港基本法和多條香港法例均指明禁止「港獨」主張,立法會議員宣傳、推動「港獨」,明顯違反基本法和相關香港法例,亦違反了宣誓就任的誓詞和參選時簽署的聲明。

立法會議員絕無特權鼓動「港獨」

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選議員亦須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履行參選時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承諾,這些規定一直規管當選議員的言行,絕無期限。香港法律還規定,以「港獨」為招徠進行組織活動,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有關煽動、顛覆的罪行。可見,立法會議員鼓吹「港獨」,已抵觸香港基本法,違反參選和就任承諾又涉虛假聲明,同時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暴動罪,法律後果嚴重。

必須指出的是,立法會議員絕無特權鼓吹違憲違法的「港獨」主張,任何人不可因為議員身份肆意妄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均禁止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或外發表「港獨」言論。一些議員可能以為,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受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和第4條保障其言論自由和享有法律程序豁免權。不過,這些條例對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言行的保障和所享權利,只限於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法律規定範圍之內的權利。換言之,在立法會內提出包括「港獨」在內的違憲違法言論,不會享有這些條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和法律程序豁免權,律政司仍可就刑事罪行條例以煽動暴亂罪等起訴立法會議員。至於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外的言行,更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立法會議員仍和普羅大眾一樣,受到香港法律約束,同樣會被起訴。

中央對「港獨」保持高度警惕

中央對激進「本土」勢力進入立法會可能搞「港獨」保持高度警惕。立法會選舉結果公佈當日,國務院港澳辦就嚴正宣示,堅決反對在立法會內外任何形式的「港獨」活動,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懲處。激進「本土」議員須認清立法機關的性質和議員的法律職責,如果進入立法會後借立法會平台「播獨」,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近日在一場午餐會演講中指出,香港與國家是命運共同體,至2047年後都不會改變,有人試圖將香港完全與國家切割,對香港是場災難。事實上,香港之所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關鍵在於香港是法治社會,政治穩定,社會和諧,成為國際資金、人才的「避風港」;香港每次經歷經濟難關,國家都作為香港強大後盾,中央總是大力度、全方位提供各種挺港措施,挺住港人士氣。這些難能可貴的條件,值得社會各界珍惜。「港獨」謀求分離,如果別有用心的政客在立法會以議員之名鼓動「港獨」,將會衝擊香港的繁榮穩定,絕不符合廣大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不同派別的立法會議員,應以主流民意和社會穩定為重,切實履行議員職責,切莫讓香港蹉跎沉淪,由全體港人為「港獨」禍水埋單。

市民望安居樂業 堅決抵制「港獨」

立法會議員是特區管治架構的重要成員,任何時候都必須負起維護「一國兩制」的憲制性責任,這是對立法會議員最基本的政治要求。「港獨」違法違憲,絕不獲主流民意認同,反「港獨」才是民心所向、利之所在。倘若激進「本土」議員把立法會變成推動「公投自決」的平台,甚至公開鼓吹「港獨」,違背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與香港主流民意背道而馳,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必會予以強烈抵制和譴責。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