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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以價值判斷代替法律判斷 等同縱容違法暴力行為

2016-09-22

黎子珍

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佔領」政總公民廣場,掀起違法「佔中」,令香港陷入79天無法無天的半癱瘓狀態,社會影響惡劣。如今法官以價值判斷代替法律判斷,輕判三人,等同縱容姑息違法暴力行為,對社會傳遞負面信息,未來可能有更多激進搞事者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律政司應繼續上訴,從嚴懲處三人,才能彰顯法治。

前年「9.26」雙學衝入政總公民廣場,掀起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違法「佔中」序幕,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早前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律政司要求覆核判刑,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案件昨日於法庭進行覆核聆訊,裁判官稱經考慮後,相信他們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只為自己利益,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法庭應以寬容態度處理,拒絕律政司的申請,維持原判。

裁判官不應只特殊考慮被告的動機

控方陳辭時稱,希望裁判官考慮事件中的非法集結的規模和後果,而且行動並非事出突然,而是有經事前討論,這些情況都與被告刑責有關。律政司代表又指,裁判官考慮刑期時,不應只特殊考慮被告的動機,而是被告沒悔意,社會服務令也不能替代監禁。

但裁判官不同意,表示經考慮後,相信他們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只為自己利益,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法庭應以寬容態度處理,遂判羅冠聰接受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黃之鋒接受社會服務令80小時,而由於周永康下月將赴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全日制的碩士課程,未能履行服務令,故判他入獄3周、緩刑1年。

價值判斷不能代替法律判斷

裁判官是以價值判斷代替法律判斷。所謂價值判斷,指將某一種價值(包括好惡、美醜或可欲)賦予一個事物、行動或是實體(entity),充滿主觀性和不確定性;所謂法律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很明顯,價值判斷毫無客觀標準,從不同視角作出的價值判斷可以五花八門。因此,價值判斷不能代替法律判斷,法律判斷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關聯,具體的案件事實直接限定了法律文本範圍,選擇合適的法律文本用於解釋,尤為重要。

因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為嚴重罪行,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各被告有組織及預謀犯案,缺乏真誠悔意,表示此控罪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並指三人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上犯錯,亦不認同具特殊情況可判緩刑,故判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判刑。

裁判官以價值判斷代替法律判斷,等同縱容姑息違法暴力行為。裁判官說:「三合會跟一班學生表達訴求,都好大分別赯嚏C」但是,法治精神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法律普遍適用於所有人。不論是三合會或一班學生或任何人,觸犯法律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判刑過輕等同縱容違法暴力行為

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容許一些人為了政治訴求挑戰法律底線的話,可以說是後患無窮。不能因為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是真心表達政治訴求,就可以凌駕法律,就可以為所欲為,法庭卻以寬容態度處理,這是對法治的衝擊和對社會的禍害。

羅冠聰等人以「公民抗命」為幌子,以違法作為行動號召,從一開始就已走上大規模破壞法治的道路。羅冠聰等人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打開了「佔中」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釋放了無法無天的暴力出來,法治香港的根基受到嚴峻挑戰。在法律形同虛設,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無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判刑過輕無阻嚇力,只會助長暴力抗爭歪風,等同為愈來愈暴力化的「港獨」火上加油。

關鍵是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完全無悔意,不後悔「公民抗命」,豈能姑息。法官以價值判斷代替法律判斷,對三人輕判了事,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只會令他們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若不妥善嚴明執法,不依法懲罰為非法「佔領」行動掀起序幕的策劃者和衝擊者,後患無窮。

鑒於本案罪行性質嚴重,加上有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以及各被告沒有真情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案中各被告亦無特殊情況可以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律政司應繼續上訴,堅持從嚴懲處三人,才能彰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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