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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議員非法宣誓怎麼辦?

2016-10-14

宋小莊 法學博士

10月12日,第六屆立法會舉行當選議員就職宣誓儀式,全港電視直播。游蕙禎、梁頌恆、姚松炎、劉小麗、梁國雄等的宣誓有問題。其中游蕙禎、梁頌恆、姚松炎的宣誓,經由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宣告無效,下周將再次宣誓。立法會新任主席梁君彥表示,如他們三人繼續以非法方式宣誓,他也只能宣告宣誓無效。問題在於,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宣誓要求是否還要受到懲罰?筆者認為,香港在議員名銜的前頭要加上「尊敬的」,但這種當選者卻是「賤格的」;議員用詞是要檢點的,但這種當選者是「不檢點的」;議員是要守法的,但這種當選者是「非法的」;議員是要擁護香港基本法的,但這種當選者是不願意擁護香港基本法的。因此,這種當選者在法律上應當受到懲罰,在道德上應當受到譴責。

奧巴馬宣誓出錯也要重來

有朋友問,誓言由誰決定?為何會有這樣的宣誓方式?非法宣誓者是否還應當受到懲罰?問題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得清楚,現簡述如下:

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是由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該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還有其他有關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謂「依法宣誓」就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進行宣誓。該條例附表2規定的「立法會誓言」是:「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該誓言雖然比香港基本法的文字為多,但卻是符合該法的,也構成香港法律必須遵守的一個組成部分。誓詞一旦由法律規定,就不得變通。一旦變通,就可能發生違法誓言的問題。唯一可變動的是使用語文,中英文皆可。記得2008年美國奧巴馬總統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監誓時,把誓詞中的一個副詞的位置搞錯了,儘管意思完全一樣,他還是要重新宣誓一次,以示對就職宣誓的真誠。

不依法宣誓 喪失議員權利

但從上述三人的誓言來看,他們不但沒有真誠,而且是故意搗亂,粗鄙不堪,萬夫所指。例如:游蕙禎將共和國的英文唸成「re-f××king」,將中國唸成「支那」,並改變誓詞,將香港特區改為Hong Kong nation,表示要捍衛 the value of Hong Kong,還把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標語放在宣誓桌上。梁頌恆也將中國唸成「支那」,表示要捍衛Hong Kong nation,並身披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標語;姚松炎在誓詞中加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至於劉小麗,在每一個字之間停頓,好像不懂得中文一樣,花十分鐘才唸完誓詞。梁國雄則撐黃傘、毀道具。他們都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宣誓要求。

立法會議員的監誓也由《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該條例第19條規定,在立法會主席產生以前,由立法會秘書監誓。在立法會主席產生後,由該主席或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這種安排雖然不如一律由行政長官監誓為好,但卻是目前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當選議員只能遵守,無權選擇。香港基本法第42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當選的立法會議員也不能例外,也都有遵守有關的宣誓的規定。

對不遵守者,有什麼具體的懲罰措施呢?《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也就是說,不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就不可能就職成為立法會議員,享有議員的特權待遇。但也不是立即喪失議員資格,而只是喪失議員參與議事、表決的權利。

機不可失,時不再來。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宣誓的當選者,還有機會再次宣誓,是不符合邏輯的,有關條例並沒有補救的措施。但這可能是第一次宣誓是由立法會秘書監誓,而補救宣誓是由立法會主席監誓的緣故。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宣誓可被視為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眾所周知,香港的反對派議員最擅長的「本領」就是護短綑綁,由於他們在立法會的議席有30個,超過全體議席的三分之一,立法會是很難通過對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的議員或當選議員的譴責案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繼續喪失議員參與議事、表決的權利。由於立法會並沒有缺位,就不需要補選。但如有部分反對派議員改弦更張,不願意被綑綁,則有關的譴責案是有可能通過的。由於立法會發生缺位,就需要補選。他們可能不會再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可以「虛假聲明」罪治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40(1)(b)條的規定,上述當選者當初在提交提名表格時已經簽署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聲明。但與他們的就職宣誓相比較,可以認定他們當初的提名聲明是虛假的,是相反的,已經觸犯了香港法例第541 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規定的「虛假聲明」罪,完全可以以「虛假聲明」罪治罪。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行政長官應當責成律政司司長採取檢控措施,這並不是干涉刑事檢察工作,而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否執行法律的大問題。全港電視機前的觀眾都看到上述當選者的宣誓是與當初提名表格載有的聲明不相符的,難道還要聽之任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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