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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彥裁決的準則和理據

2016-10-19

立法會誓言有效性的準則

■ 議員必須按符合香港法例規定的方式及形式宣誓,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句子(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一章

■ 議員作出誓言的方式,令監誓人認為他明白宣誓的嚴肅性,並公開承諾受誓言的嚴肅責任約束。

對各人的裁決

游蕙禎、梁頌恆 他們展示了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橫幅,並用了一個意指「中國」的貶詞,另游蕙禎用了一些侮詞,故他們不可能嚴肅看待其誓言,且不願接受誓言約束,同意立法會秘書長認為自己無權為他們監誓的決定。

姚松炎 他在誓詞末附加了字句,改變了條例訂明的誓詞內容,同意立法會秘書長認為自己無權為他們監誓的決定,並接納姚松炎重新宣誓的要求。

劉小麗 她只是一字一字讀出該條例訂明的誓言字眼,字與字之間停頓頗長,以致客觀上令人難以明白其誓詞;其宣誓行為顯示並非嚴肅看待誓詞,且無意受誓言約束,裁定其誓詞無效。

羅冠聰 留意到他在讀到「中國」一詞時變調,但考慮到宣誓時已讀出該條例訂明的所有誓言字句,接受其宣誓。

黃定光 雖然他因無心之失漏讀「香港」兩字,但已令其誓言無效,接納他重新宣誓的要求。

資料來源︰梁君彥裁決、立法會秘書的書面解釋、法律顧問意見及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意見 整理︰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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