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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覆核兩議員資格法理充分

2016-10-23
■譚惠珠引《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論證律政司對游梁兩人的議員資格提出法律訴訟有充分法律基礎。資料圖片■譚惠珠引《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論證律政司對游梁兩人的議員資格提出法律訴訟有充分法律基礎。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12日在立法會宣誓時粗口辱國,特區政府就兩人的議員資格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律政司對兩人的議員資格提出法律訴訟有充分法律基礎,而再次宣誓時間倉促,建制派製造流會對大局有幫助,能夠接受。

譚惠珠對兩人用辱華字眼及粗口稱謂自己的國家和民族,「覺得相當羞恥」,認為選民希望兩人入議會為某階層發聲,而非用辱華字眼宣誓。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代表特區政府,向高院申請禁制令和司法覆核,要求禁止兩人宣誓及撤銷兩人議員資格,譚惠珠指,《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講明,「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因此,律政司有充分法律依據,可以就某些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提出法律訴訟,「而行政長官亦是選民,所以並沒有問題」。

她指出,有人因此而炒作「三權分立」問題,指行政干預立法,她再次強調,「香港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司法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

她補充,法官在審判時會遵從「三權分立」原則,即行政和立法機構只要不違反香港基本法,司法機構就不會過問,但這並不表示香港有「三權分立」。

游梁自棄宣誓 主席無權再允

就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再為兩人監誓,譚惠珠表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指出,「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根據此條例,立法會主席已經無權再允許二人宣誓,因為二人已經給予機會,但忽略或拒絕宣誓。

「重誓」太倉促 建制流會為大局

對於建制派為阻二人宣誓製造流會,譚惠珠表示,上次未有足夠時間,立法會主席、政府和建制派均在短時間內作出急速的決定,「M家鵀n處就係再多一星期想清楚」,故對大局而言有幫助,「這次流會我接受」。

她又表示,是否把宣誓提上立法會大會議程完全由主席決定,而有少數議員未宣誓不會影響立法會大會的正常進行,故建議現時不適宜急急宣誓。

談及梁頌恆及游蕙禎上次的宣誓,譚惠珠對二人用辱華字眼指摘自己的民族,及以粗口稱謂自己的國家,「覺得相當羞恥。」她認為選民付託是希望他們帶來新氣象,使年輕人及某階層的需要能進入議會,而非在宣誓中使用辱華字眼,並批評兩人以鴨c洲口音為藉口,掩蓋其故意把China讀成「支那」的行徑。

她強調,現時不是讀不讀錯字的問題,宣誓是為顯示二人是否預備忠誠地履行職務的承諾,故必須莊嚴,「法官過去也判過,在宣讀誓詞時要按字而讀,不能做出扭曲內容的事情。」她認為無論情理法,「我都覺得極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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