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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忠:監督條例修訂 助開反腐新局

2016-10-25
■內地加強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時刻向官員敲響警鐘。 資料圖片■內地加強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時刻向官員敲響警鐘。 資料圖片

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正在北京召開,全會重頭戲之一是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著名制度反腐專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預料,此次修訂將首次把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的監督納入條例,並會在雙重領導體制上有所突破,將人權、事權部分上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改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致力「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特別是要通過推行試點,落實監督條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深化改革。■香港文匯報記者葛沖 北京報道

2003年12月31日,13年磨一劍的《黨內監督條例》終於大功告成。又一個13年即將過去,該條例將首次修訂。李永忠日前在京接受本報專訪指出,受當時形勢所限,條例存在諸多缺陷,此次料將在對同級黨委監督、改進雙重領導體制、轉向異體監督、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吸收成功經驗等五大方面加以修訂。

紀委料可監督同級黨委

1982年,十二大政治報告就已明確提出:「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2013年,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則進一步去掉「地方」兩字,提出「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李永忠指出,但是十二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上述精神,在現行的監督條例裡面,卻一直未能體現。

目前施行的黨內監督條例,最大亮點是明確了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同時,賦予紀委「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但在具體的條款上,「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和「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和監督職責,卻只賦予同級黨委,而非同級紀委(見條例第六條三、四款)。

在第八條紀委的監督職責中,並沒有賦予紀委監督同級黨委、下級黨委,同級黨委委員,同級黨委常委的權力和職責。李永忠說,這是13年前制定的監督條例的最大遺憾!無權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既已嚴重不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也不適應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更不適應全面從嚴治黨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必須盡快修訂。

這位權威專家分析,此次修訂肯定會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強調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並將之納入條例當中。

雙重領導體制或有突破

具體到同級紀委如何對同級黨委展開監督層面,李永忠相信,此次修訂肯定會在改進雙重領導體制上有所突破,其中主要就是引入中央此前通過的「兩為主」(「兩為主」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把目前沿用蘇聯模式的同體監督,改變為異體監督。

「當然,它不會把同級黨委的領導完全給去掉,因為現在黨章沒有改,黨章講的是雙重領導,監督條例不可能改變這種雙重領導,但是它可以在以誰為主上有所改進和突破。」李永忠認為,新條例會在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作出具體表述,吸收十八大以來,部分上收下級紀委人權、事權的經驗成果。

同體監督改為異體監督

李永忠指出,從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11年清王朝滅亡,在中國長達2,200多年的歷史中,中國一直施行的是異體監督,搞的都是監察行政。而1949年後,中國開始採用「蘇聯模式」的同體監督,變成了行政監察。監察行政和行政監察四個字相同,但排序不同,監察性質效果迥異,這也導致當前腐敗嚴重。修訂監督條例應充分借鑒古今中外的經驗教訓,將同體監督變為異體監督。

「中國和世界的歷史經驗表明,權力無分解,就無制衡;無制衡,就無監督;無監督,就無民主。」李永忠說,分權制衡,是防止權力癌變的最基本要求。修訂監督條例要借鑒人類文明的有益成果,要加強監督,發展民主,黨內就必須按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那樣,「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

李永忠相信,修訂監督條例會積極吸收十八大以來加強監督的成功做法。比如,強化巡視、地方紀委的「兩為主」、將按單位派駐改為按大口統一派駐、重大問題報告制度等有益經驗和做法,都會補充到新的條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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