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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風波梁游負罪纍纍

2016-11-28

丁 煌 大律師

2016立法會選舉的報名階段,梁頌恆在被確認具資格,參選新界西選舉後,突然宣佈退選新界西,轉與「本民前」成員李東昇合組名單出戰新界東。當時,梁頌恆表示「退西轉東」,目的在於要令梁天琦能成功入閘。倘若梁天琦能入閘,他在新界東的角色便將宣告完結。與此同時,他明確表示「港獨」並不在是次參選的政綱上。而李東昇亦表示,梁頌恆與他一樣,皆熱愛並非常擁護基本法。

違背參選聲明 涉發假誓

2016年7月14日,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聲明表示,已擬備一份「確認書」,要求參選人確認已清楚明白須擁護基本法。「確認書」強調候選人須明確表示擁護基本法中的第1條、第12條和第159(4)條。具體內容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雖然,當時梁頌恆與游蕙禎皆沒有簽署確認書,但是,《立法會條例》第40條(下稱︰「第40條」)要求候選人在提交表格時須附一份已簽署的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梁游能成功出選,說明兩人皆按第40條的要求提交了效忠聲明。

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梁游公開播「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第103條,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梁游參選立法會所簽署的效忠聲明,便屬與選舉有關的文件。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第103條,,一經定罪,游梁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公然播「獨」 恐犯叛逆及煽動罪

另外,梁游公然辱國播「獨」,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其中,第3條指出,以任何公開發布任何印刷品表明叛逆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第9條及第10條則指出,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再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部分,發假誓可分為三大類。

其一,根據第31、33、34、35、37條和第39條,在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虛假的或不相信屬真實的關鍵性的陳述。

其二,根據第32條,在司法程序以外,經宣誓後作出的虛假陳述。

其三,根據第36條,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發虛假法定聲明及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梁游公開宣稱香港不屬於中國,可能已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有關「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11月2日,第4次立法會大會上,梁游硬闖會議室,意圖自行宣誓,導致有人與立法會保安人員推撞。混亂期間,有兩名保安人員受傷倒地,事後受傷送院的保安人員高達6名,立法會秘書處已就此報警,涉事的保安人員亦已錄取口供。

自10月12日起,梁游已不是立法會議員,故保安人員並沒有妨礙議員開會。而受傷的保安人員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控告梁游及其助理造成身體傷害。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可處監禁3年。若因第40條的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處監禁1年。

非法騙取議員薪津

特區政府就梁游宣誓的司法覆核勝訴,法院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裁定,在游梁拒絕宣誓一刻起已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游梁除喪失議員資格外,政府還可追究其參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

梁游不誠實騙取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當選,導致政府發放立法會議員薪津給他們。他們亦可能犯了《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210章)笫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游梁有責任交還已領取的薪津,否則,政府可通過民事程序追討已付的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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