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淵滄博士
中共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說,反貪腐有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不敢貪;第二個階段是不能貪;第三個階段是不想貪。現在,中國反貪腐基本上在不敢貪的階段已初見成效,在大規模抓捕審訊之後,絕大部分官員都不敢貪了。反貪腐的第二階段工作是經濟制度改革,是官員權力的限制,以法治取代人治,使到官員不能貪。這項工作現在正在進行中。不過,長遠而言,要真正完成反貪腐就得在教育�茪漶A通過道德思想教育改變人性的貪婪的心。
我認為反貪腐三階段的概念很適合用於香港的反「港獨」運動。現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之後,相信想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者已經不敢再公開講「港獨」,講「港獨」的結果必定是失去有關的職位、權力。緊隨�茪W訴庭判決梁頌恆、游蕙禎上訴失敗,失去立法會議席之後,特區政府再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判決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等四人的就職宣誓無效。這項行動相信也能對想當立法會議員者及已當選立法會議員者起很強的警示作用,使他們不敢談「港獨」。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反「港獨」的第一階段已初見成效。
接下來第二階段的工作就是不能播「獨」。目前,不敢「獨」的人也只限於立法會議員及想當立法會議員的人,香港仍然有許多人在努力地散播「港獨」的思潮。這是必須制止的,使到他們不能散播「港獨」的思潮。同樣地,我們也應該參考中共反貪腐第二階段的工作,即在制度上、在法律上使到想散播「港獨」思潮的人面對法律的制裁、紀律的制裁。很明顯地,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必須的,基本法第23條清楚地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很明顯地,基本法第23條成功立法之後,散播「港獨」思潮者全都犯了法,這就可以達到不能散播「港獨」思潮的反「港獨」的第二階段工作。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曾經建議:在基本法23條未正式立法之前,可以將其中重要的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在現有的法律上加以修改而成。相信,禁止散播「港獨」思潮的立法應該是當務之急。
反「港獨」第三階段的工作,即不想「獨」,與中共反貪腐第三階段的工作一樣,得通過教育來改變年輕一代的思想,培養他們以身為中國人為傲。這樣才能真正解決「港獨」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