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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修改基本法的是反對派

2016-12-07

美 恩

上訴庭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的上訴申請,釐清香港某些人士對所謂「三權分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的謬論,以及證明所謂「釋法是修法」的說法乃是謬誤。

針對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人大常委會早前特意作出解釋,指明公職人員宣誓必須完整、真誠和莊重,至於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的角色,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以及公職人員拒絕宣誓的後果,人大常委會亦解釋清楚。致令反對派、所謂「本土派」和一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紛紛提出質疑,指今次人大是「打茅波」修法、「僭建法律」,而不是釋法。對此,法庭作出果斷判決,指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最初意思,於97年7月1日生效,代表蚅尷k保持基本法的「原汁原味」,並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至於所謂香港「三權分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法官指有關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議員需按基本法第104條履行憲法規定宣誓,拒絕宣誓的後果已在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而人大釋法已解釋第104條的涵義,履行憲法規定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而基本法在本港地位至高無上,凌駕普通法中的不干預原則,法庭對此有司法管轄權。 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均不適用於就職時宣誓的情況。判詞指,監誓人的看法有證據價值,但對法院無約束力,唯獨法院有憲法權力及責任,就議員拒絕宣誓後果作審判,法院的審判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亦不會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所謂「真理愈辯愈明」,裁判官「告訴」我們,試圖嘗試修改基本法的,並不是提出釋法的人大常委會,而是一眾反對派和所謂「本土派」議員,他們以為議員有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權,和眼見以往有議員「惡搞」亦安然無恙,於是肆意「玩洁v。惟他們忘卻宣誓未完成仍不是議員的真正事實,「候任」議員並不是正式議員本是常識,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他們還未成為議員,卻試圖濫用議員的權利,扭曲了基本法的真正意思。宣誓屬於莊嚴儀式,當中不含任何創作空間,議員宣誓必須真誠、莊重,並完整地讀出誓詞,這本是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真正含意,如今竟然有議員「不知道」,於是人大常委會便解釋清楚。而釋法明列公職人員「拒絕宣誓」將會被取消資格的後果,乃是「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當中的「必須」字眼作出呼應,並不存在任何「僭建」的痕跡。

釋法只會令基本法變得更加完整,令法官判案更加有法可依,釋法並沒有對司法界作出任何干擾,法庭界定釋法生效於97年7月1日,正正否定了反對派和所謂「本土派」人士指釋法是修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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