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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梁游上訴:明法度、立規矩、盡職守

2016-12-05

屠海鳴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 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

高等法院上訴庭針對梁游的二審判例,對公職人員宣誓立下法庭範本,釐清了若干重大法律問題,具有明法度、立規矩、盡職守的重大作用,維護了「一國兩制」、香港法治及立法會的尊嚴。在此判例下,以「兩制」對抗「一國」,以普通法思維對抗基本法精神,以「本土」掩蓋「港獨」,在香港已無出路。

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近日駁回梁頌恆、游蕙禎就其喪失議員資格的上訴申請,確認原訴庭判決梁游二人自動喪失資格,無權重新宣誓。肯定基本法在香港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指出法庭無權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及效力。判詞對公職人員宣誓立下法庭範本,釐清了若干重大法律問題,具有明法度、立規矩、盡職守的重大作用。筆者認為,這是香港回歸以來最具影響的判例,以下四個方面值得香港社會各界重視和研究。

充分肯定基本法在港具有至高無上權威

判詞指出:「基本法在本港屬至高無上,特首亦有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力」。此三條,確認了基本法框架下的香港政制。

香港回歸已經近20年了,但香港法律界依然有一個奇怪現象,一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總是拿「中央干預香港司法獨立」說事,而且振振有詞。分析他們設置的議題,都是故意迴避「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在香港至高無上的地位」這一事實,而以普通法的某些原則作為立論的根據。英國實行普通法,故有「議會至上原則」、 「不干預原則」;而中國內地實行的是大陸法,兩個法系如何銜接?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這個問題就已經解決,明確了基本法在香港的憲制地位。在本港,總有些人不拿基本法當回事,屢屢衝擊底線,就連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這樣莊嚴的場合和事件,也膽敢公然對抗基本法,肆無忌憚,荒唐至極!

要為本案主審法官點讚。張舉能法官認為,基本法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林文瀚法官指出,基本法是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基礎,這次釋法指出議員拒絕宣誓即喪失議員資格,事件涉及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法院有權干預;潘兆初法官強調,法院是基本法的守護者。這些觀點合憲合法、句句入理,具有正本清源的意義。

必須整體把握和理解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判詞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履行該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根據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訴人等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此三條從裁決的角度,有力地駁斥了「貌似法律權威人士」的謬論。

梁、游宣誓風波中,一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宣稱,基本法規定,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故無權追究「雙邪」責任。也有人宣揚,《宣誓及聲明條例》是香港特區法例,人大釋法是「插手香港內部事務」。這是用「割裂手法」庇護「港獨」。一是割裂基本法各條文的相互聯繫,二是割裂基本法與香港特區法例之間的聯繫,斷章取義,為己所用。

主審法官的裁定非常明確。張舉能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要把一百零四條放在基本法的整體規定中理解,要放在香港特區制度中把握,進而對梁游宣誓的性質進行了分析,得出與本次釋法一致的結論:取消二人議員資格,並絕不允許再次宣誓;林文瀚法官也強調,議員宣誓是對香港特區政府和民眾影響深遠的事情,相關人員非經正確宣誓無權就任。本案二審判詞通過全面、體系化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制度,向公眾詳盡闡述了愛國愛港是對治港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具有釐清思路、明確法度的意義。

承認人大釋法對香港的約束力

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在香港特區具有約束力並成為特區制度的一部分」、「法律包含本次釋法,釋法內容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等表述,證實了本次釋法為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明確表態香港司法機構無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性質。

人大釋法之後,「港獨」分子和某些反對派成員先是炒作「釋法即修法」議題。比如,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在接受電視採訪時說,制定法律的一方解釋法律,必然造成變相解釋,擴張法律條文。也有人質疑釋法的效力。認為基本法規定香港有終審權,對於人大的法律解釋,香港法院可以「選擇性遵從」、「視具體案例而定」,等等。張舉能法官對「修法」言論進行批評。他重申,上訴方在沒有理據支持的前提下,僅根據普通法的思維定勢去揣度、指責成文法體系中的做法「既傲慢又無知」。他同時強調,香港法院無權處理釋法是否修法,一個只受過普通法訓練而不了解內地法制的律師對全國人大釋法提出質疑,根本不值一提!這些評語可謂入木三分,再次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荒謬和無知。

明確人大釋法的溯及力和適用範圍

判詞指出:「《釋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這段重要的判詞既回應了本案直接使用全國人大釋法內容的正當性,又確立了司法效力溯及至基本法生效之時的原則,解決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同類案適用釋法可能存在的障礙。

近兩年來,「港獨」分子越來越狂妄,似乎基本法可以拒絕遵守,「一國」底線可以隨意突破,國家和民族可以肆意侮辱。除了梁、游違憲違法、辱國辱華之外,還有人「龜速」宣誓,有人「加料」宣誓,有人倒插國旗,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而一些反對派議員,也無視基本法的權威、無視全國人大的權威,無視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均有維護基本法之責任,無視議員作為公職人員應該具有效忠國家、效忠香港特區的基本政治操守,公然為「港獨」分子強闖立法會護航,甚至在立法會大堂上撕毀人大「8.31」決定文本,走得越來越遠。上訴法院判詞中的如上表述,對於同樣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四名議員同樣適用,據此案例,可以把「港獨」踢出立法會,也給某些越走越遠的反對派議員敲響警鐘。

在本港還有一種思潮,認為由於受過洋人管治,似乎就可以高人一等、不受制於法律的約束。如今,有這一想法的人也應該警醒了,以「兩制」對抗「一國」,以普通法思維對抗基本法精神,以「本土」掩蓋「港獨」,在香港已經沒有出路。苦海無邊,回頭是岸。聚焦發展、改善民生、維護和諧,才是香港的唯一出路。此次高院上訴庭的裁決,值得肯定,值得研究,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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