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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大生藏「煙霧餅」 攜爆炸品罪成

2016-12-31
■關迦曦(中)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候懲。■關迦曦(中)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候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1歲公開大學男學生關迦曦,去年12月16日於立法會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在金鐘海富中心天橋被警員搜出背囊內有一公斤懷疑「煙霧餅」,內含500克「氯酸鉀」,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及3項「違反危險品條例」交替控罪。關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成,餘下3項交替控罪毋須處理。暫委裁判官葉啟亮裁決時指控罪嚴重,更明言現階段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刑罰,故暫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免予其假希望,案件押後至下月16日判刑,關獲准保釋候判。

案發去年12月立法會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關迦曦在金鐘海富中心通往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的行人天橋被截查。警員在其背囊內搜出8塊共重一公斤的煙霧餅(氯酸鉀)、兩個打火機、一個頭套、一對手套及十多個口罩,於是將他拘捕,落案控以管有爆炸品等罪名。

控方證人警員作供時表示,看到立法會廣場外停車場有一男子形跡可疑,遂跟蹤對方,其後在海富中心屈臣氏外拘捕被告,相信他為早前看到的男子。裁判官認為案發時間是下午3時,光線充足,警員認人的質素良好,相信拘捕的男子正是被告。

官信女警處理證物沒受干擾

對於辯方聲言,另一名處理證物的女警就處理證物過程說謊,裁判官認為女警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信納證物在處理過程中並沒有受到干擾。

就辯方爭議涉案煙霧餅是否有爆炸或產生煙火的效果,裁判官信納爆炸品專家報告所指,煙霧餅符合法例對爆炸品的釋義。裁判官又不同意辯方早前指爆炸品專家是提供「逆向意見」,即先假定證物為煙火物質再去證實。

曾辯稱背囊物品屬友人 後改稱蚊膏

葉官裁決時表示,關迦曦被截查時辯稱背囊的物品是朋友的,其後改稱是蚊膏,說法不合情理及虛構,被告必然知悉涉案物件為爆炸品。葉官又指,案中兩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物煙霧餅亦沒有受到干擾,煙霧餅不是日常生活用品,但關持有的數量多,不接納他的辯解,裁定其管有爆炸品罪成立。

辯方求情時稱,關迦曦正就讀公開大學三年級,尚有一年多便畢業,他去年曾加入學生會當幹事,開始認識及關注政治爭議,亦被朋輩影響了看法,不過他今年已辭任幹事以專心學業。涉案500克氯酸鉀是法例要求儲存豁免上限的十分之一,不算大量,冀法庭採用非監禁刑罰。

被告後悔 形容「對不起父母」

警方案件主管港島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蕭智謙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重申警方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對於任何暴力違法活動絕不姑息,定會採取果斷行動和有效措施,恢復社會秩序。

關迦曦在庭外稱對事件感到後悔,形容自己對不起父母,希望法官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自己能以學習為重。他續說,暫未想到會否上訴,又指自己不會再參加社運,稱有些事一次便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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