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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調整再融資規則要點

2017-02-18

■非公開增發股票數不得超過總股份的20%

■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與上次募資時間相隔不少於18個月

■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不得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申請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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