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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迫切需要就辱警罪立法

2017-02-25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警察是執法者,立法禁止示威者辱警,不但是為了保障警員的尊嚴,更是保障法治尊嚴的必要之舉。當局應盡快將立法提上議事日程,讓警隊能夠更好地執行職務,維護法紀。其實外國好多地方都有辱警罪,香港應汲取其經驗,盡快就辱警罪立法。

七名警員因為「佔中」時被暴徒侮辱挑釁而被重判監禁兩年,廣大市民對此痛心難過,警界亦表示驚訝及難以接受。七警被重判將前程盡毀,七個大好家庭無辜受累。

立法是重建警隊士氣出路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及香港警務督察協會周三召開聯合特別代表大會,邀請前線警員發表意見,評估士氣並將之上達管理層,望「疏導怨氣」。據悉大會其中一個討論重點是「要求就辱警罪立法」,認為此為重建警隊士氣的出路。不少警務人員不滿要長期忍受外界負面意見,「將忍受侮辱當作保持專業一部分」,故此,兩大協會認為當日可重點討論辱警罪立法的可行性,以助警隊重建士氣及尊嚴。

警隊是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寧的守護神,警隊一直秉持堅毅克制的專業精神,面對示威者的騷亂衝擊,忠於職守、忍辱負重、安定大局,守護香港的法治和市民的安寧。

在持續79天的違法「佔中」和觸目驚心的旺角暴亂中,廣大市民都親眼目睹激進示威者如何挑釁、侮辱和衝擊警員。有部分激進人士更是對警員刻意進行辱罵、挑釁。警務人員每天上班都要準備有被辱罵的可能,長此下去警隊士氣低落,所謂「做好是應份,執法會被罵,不做不錯,少做少錯」,這種態度若蔓延持續下去,絕非香港治安之福。香港絕不能任由本港法治基石不斷受到侵蝕,必須重振法治的尊嚴,迫切需要就辱警罪立法。

辱警情況惡化須盡快立法

前警務處長曾偉雄2012年表示會考慮引入辱警罪,但保安局長李少光表示,現階段無意立法,如果情況惡化,令前線警務人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當局才會認真研究是否立法。2014年4月8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方處理市民辱罵行為指引」,建制派議員認為香港應效法外國,正式立法訂立辱警罪。

縱容辱警襲警打擊警隊士氣

本港《警察通例》的嚴格規定體現了香港警隊文明專業的素質。但與外國員警守則相比,本港的《警察通例》對前線警員造成了較大的掣肘。面對大型集會前線警員受到「三不」指令束縛,包括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擋記者。前線警員面對遊行人士惡言攻擊、以粗口問候,情緒達臨界點,但還經常有激進分子挑釁:「點呀阿Sir,告我魽I」警員都是人,有時築起人牆也是維護示威者安全,這使警方應付如狼似虎、全副武裝的激進分子不僅相當吃力,而且備受侮辱。

此次七警案的重判,令市民感到氣憤不平,是因為法庭對待「佔中」暴徒和盡忠職守維護秩序的員警,量刑明顯厚此薄彼。七警當天是肩負守護公共秩序的工作,是示威者曾健超刻意挑釁在先,站在天橋上向橋下10多名警員淋潑異味液體並拒捕,眼見同僚受辱,七警對曾健超有辱警員人格的挑釁產生反應是人之常情,他們以一定的武力制止曾健超的惡行是可以理解的。香港需要一支高士氣的警隊維持社會的安定,這也是法治能否得到伸張的基礎。若縱容小部分激進人士辱警襲警,打擊警隊士氣,只會損害法治。因此,香港迫切需要就辱警罪立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警方2014年推出警員處理市民辱罵行為指引,列明若市民辱罵警員,並不構成刑事或普通法罪行,並提醒警員在面對市民辱罵時需保持克制和忍耐。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李占安指,有關指引並無法律依據,這樣警員面對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辱負重應對。

其實外國好多地方包括英國、美國、法國、新加坡等,以及香港臨近的澳門都有辱警罪。《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處6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新加坡《防止騷擾法案》規定,任何人對公共執法人員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澳門的《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如在員警執行職務時或因職務之故對其作出侮辱,將有可能觸犯「加重侮辱罪」,最高可被處四個半月徒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應借鑒外國和澳門的經驗,盡快就辱警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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