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七警案判決給公眾的感覺是,律政司及法院在偏幫「佔中」暴徒,不但影響警隊士氣,而且損害大家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動搖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違法暴力行為變相獲縱容,往後破壞法治和秩序的事無日無之,安寧不再,實非香港之福,值得大家深思。
七警案中各被告被判監兩年,事件實屬遺憾,很多市民對判決深深不忿。律政司在七警案中,檢控效率奇高,七警迅速被告上法庭,現在更被判刑,刑罰竟遠較「佔中」違法者重,這公平、公正、公道嗎?
七警判刑過重 市民不忿
更甚的是,「佔中」結束兩年了,「佔中」搞手們自己亦承認違法,並公開說會承擔罪責,但律政司卻推說案情複雜,牽涉人數眾多,需要慎重研究,遲遲不予檢控,理由相當漂亮。總之,對於「佔中」搞手的檢控拖拖拉拉。
「佔中」是反政府事件,是有外國勢力撐腰的「顏色革命」,「佔中」非但無「愛與和平」,反而製造嚴重違法暴力衝擊事件,危害市民及警察安全,社會被撕裂,法治被動搖,衝擊「一國兩制」,更造成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
「佔中」搞手們為何可以逍遙法外?
「佔中」期間,警方文明執法,高度克制,避免造成更嚴重後果,但就承受前所未有的壓力;而「佔中」暴徒囂張狂妄,肆意侮辱、辱罵警員,甚至使用暴力襲警;到「佔中」後期,「佔中」參與者連法庭禁制令也不放在眼內,簡直無法無天。
考慮「佔中」特殊複雜的背景,律政司可運用權力,不刑事檢控七警,事件可交由警方內部紀律處理。更何況曾健超的傷勢並不嚴重,很可能是他激烈拒捕、襲警所造成的,在審訊時法官亦按證據確認此點。
七警的控罪包括「有意圖而導致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法官判各被告「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奇怪的是,在證據存疑下,律政司竟以可判終身監禁的重罪檢控七警,實在耐人尋味。
七警應積極考慮上訴
因處理「佔中」而受傷的警員有130多名,前線警員所承受的壓力極大,反而施襲者很多仍未被起訴,或只是被輕判。曾健超向維持秩序的警察潑有味液體,挑釁正在執法的警察,被捕時極不合作,更作出激烈反抗,拘捕他的警察也有受傷。曾健超是整件事的始作俑者,行為十分無恥卑劣。但遺憾的是,曾健超襲警拒捕罪成,只被輕判入獄5個星期,還可保釋等候上訴,更當選上有權選舉特首的選委。這樣荒謬的事,恐怕只有在香港這個高度自由的地方才會發生!
相比之下,七警案中的執法者被判兩年監禁並即時入獄,判刑明顯過重。翻查以往案例,類似的控罪一般只判處1年以下的監禁,七警案的背景特殊,法官更應考慮給予緩刑。筆者認為,七警應與代表律師商量,積極考慮上訴。
執法警員被重判,違法「佔中」的搞手未被檢控,這是否公平公正,相信自有公論。檢控的守則是要「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檢控的首要考慮因素在於是否對公眾有利。律政司對「佔中」搞手及七警的檢控似乎有雙重標準。筆者要強調,法治也是一種觀感,律政司在處理七警案給大家的觀感是有失公正。這與司法界的名言 "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 (「公義必須在公眾面前彰顯」,見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一案)背道而馳,令人不安!
公義須在眾人面前彰顯
律政司及法院對「佔中」者的起訴及判刑,與七警案相比,有偏袒之嫌。「佔中」讓人反思法治安定與民主自由的取捨,兩者皆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絕不應偏袒任何一面,兩種價值必須平衡。如果太過着重民主自由,忽略法治,將會導致社會不穩,甚至出現騷亂(「佔中」和旺角暴亂是典型例子),最終每一個人都會受到影響,每個人的權利亦會受到傷害。
故此,律政司起訴、法庭判案時必須平衡兩種價值,讓大家看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不同政見市民的支持和信服,才能真正做到在眾人面前彰顯公義,避免社會進一步撕裂,減少社會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