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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利潤匯出 須滿足四條件

2017-03-21
■潘功勝強調,政府一直鼓勵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參與對外投資,但應更健康、有序一些。圖為海內外客商在第十九屆「投洽會」上商談合作。 資料圖片■潘功勝強調,政府一直鼓勵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參與對外投資,但應更健康、有序一些。圖為海內外客商在第十九屆「投洽會」上商談合作。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潘功勝昨日在回應有關外資利潤不能正常匯出的疑問時表示,外商企業在中國賺取的利潤可以在中國再投資,也可以匯出,但是在進行匯出的時候要滿足一些基本條件:第一,按照中國公司法律要求,要彌補以前的虧損;第二,要有一個董事會利潤分配的決議;第三,要有一個經審計司審計的財務報表;第四,要有一個在中國的完稅證明。滿足這樣一些要求,企業利潤匯出是不存在問題的。「四個條件不是現在的條件,是過去一直存在的條件。」

保護外資權益政策不變

早前潘功勝在全國兩會期間受訪時就表示,外商資本金可以意願結匯,外企增減資、轉股、利潤匯出,憑有效材料均可以辦理。外商在華利潤,既可以在中國境內再投資,也可以繳稅之後再匯出。而外商在銀行申請利潤匯出時,銀行要進行必要的審核,即對上述董事會決議、財務報表、完稅證明等進行審核。

潘功勝表示,銀行在審核的時候,要進行常識性和邏輯性的審核。如果外商符合這些要求,其利潤可以自由匯出。目前央行和外匯局的官網上公開了電子郵箱,如果企業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可以投訴。

潘功勝還強調,外企在華政策有三個「不會變」:中國利用外資的政策不會變,保護外資合法權益的政策不會變,為外資企業提供更好服務的政策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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