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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檢控「香港民族黨」並禁止其「港獨」活動

2017-04-08

黎子珍

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日前開始寄賣「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的產品,學生會收到校方通知要求取消寄賣,反遭學生會聲稱此舉是「活生生的政治打壓」,並聲言會繼續寄賣產品至6月。「香港民族黨」因宣揚「港獨」被公司註冊處拒絕註冊,是一個非法的「港獨」組織,不能進行公開活動。大學管理當局須嚴格執行校規,禁止寄賣「港獨」產品等行為荼毒學子。

城大學生會指,該會前天開始寄賣「香港民族黨」產品,但收到校方通知,要求取消寄賣活動,因為「校園內不得進行商業活動」。學生會發聲明稱,「強烈譴責校方蓄意取消本會具合法性的寄賣活動,粗暴干涉學生會自主,並強調本會定必全力捍衛學生會自主、言論及思想自由」云云。

「民族黨」籌資宣揚「港獨」涉違法

校方要求學生會取消寄賣「民族黨」產品,不僅僅因為「校園內不得進行商業活動」,更重要的是,「民族黨」因宣揚「港獨」被公司註冊處拒絕註冊,是一個非法的「港獨」組織,不能進行任何公開的「港獨」活動。

今年1月「民族黨」試圖在年宵市場售賣「港獨」產品,即被食環署取消資格,唯有借助一些大學的學生會在大學校園內售賣其產品。有關其籌募資金宣揚「港獨」的做法,一直以來受到法律質疑,其接受資助的身份和途徑皆有違法之嫌。城大學生會寄賣「港獨」組織「民族黨」產品,是涉嫌參與非法活動,與「學生會自主、言論及思想自由」風馬牛不相及。

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今年3月在回覆傳媒查詢時,首次明確表示,早前拒絕「香港民族黨」等組織註冊的原因,是該組織的宗旨明顯違反基本法,並非為合法目的而組成,故不能註冊。公司註冊處的答覆顯示政府以「違憲」理由明確拒絕「香港民族黨」等「港獨」組織企圖披上合法外衣「播獨」。

「民族黨」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組織

社團條例第5A條訂明,如果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絕註冊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拒絕有關組織註冊。

「民族黨」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非法「港獨」組織,其非法「港獨」活動包括:2016年8月至9月向中學宣傳「香港獨立運動」,推行「政治啟蒙計劃」,協助中學生在校內派發「港獨」宣傳品,招募學生成員;2016年11月,陳浩天與周浩輝赴日本出席「蒙古民運組織成立大會暨學術研討會」,其間與多個「台獨」、「疆獨」、「藏獨」、「蒙獨」組織會晤,聲言要加強各「獨派」組織合作;2016年12月,陳浩天與周浩輝赴台灣出席由「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及「台灣關懷中國人權協會」主辦的「亞洲人權迫害與自決」活動;近月借助中大、港大、浸大、城大學生會在校園售賣「港獨」產品;「民族黨」為「創黨」一周年,發表「聚眾為號,獨立為綱」的帖文,聲稱他們會繼續協助大專院校學生及中學生在校內宣揚「港獨」,及在台灣和日本宣揚「港獨」理念,並與在亞洲搞「獨立建國」的組織,包括台灣、西藏和「東突厥」等代表交流,分享推動「香港獨立運動」的經驗云云。

對「港獨」活動不能坐視不理

過去一年來,「民族黨」打出旗號,明目張膽進行上述「港獨」非法活動,卻沒有受到依法檢控和禁止,政府應彌補這一疏失。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民族黨」的種種非法「港獨」活動,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

過去幾年的深刻教訓是,對「港獨」的萌生、蔓延和坐大掉以輕心,導致「港獨」成為香港社會的毒瘤。因此,當局不能再對「民族黨」公開的「港獨」活動坐視不理,必須果斷執法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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