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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 業務模式並非公司最佳利益

2017-05-25

證監最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取消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5名董事的資格。

證監會指,漢能極度依賴向其母公司及聯屬公司進行銷售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惟有關董事並未就該業務模式的可行性提出質疑,因而被指沒有以該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此外,證監指有關董事沒有評估是否可以收回關連方結欠的應收款項,而當問題出現時,他們並沒有採取恰當措施以追討應收款項,而是將關連方的利益置於漢能的利益之上。證監現正尋求法院頒令,要求有關控股股東為清繳未償付的應收款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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