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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罪行】《港大條例》列明 「胡鬧」可踢出校

2017-06-28

過往不少港大中人將ragging演繹為「玩新生」,然而相關說法卻有意無意避開當中的欺凌元素,似乎與實況不符。而事實上,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資料顯示,早在1958年《港大條例》訂立之時,已清楚列明ragging包括羞辱、嘲弄、干擾其他學生權利的行為,及後中文版本的法例則將之譯作「胡鬧」;有關條文更列明,ragging屬於15項可交由大學紀律委員會處理裁斷的學生嚴重罪行之一,其罰則包括譴責、罰款、撤銷、權利、停學,以及逐出大學。

學生ragging的羞辱式「胡鬧」屬於《港大條例》列明可被逐出大學的嚴重罪行,香港文匯報向港大查詢過往相關懲處個案情況,校方未有具體回答個案數字,發言人僅回覆指,過去曾有極少數學生觸犯「胡鬧」罪行,校方均按每個個案的情況、性質及嚴重性,作出相應的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其他港大歷史資料,發現1980年的法律學院學生刊物《律呂》,亦有文章引用《港大條例》條文討論 ragging問題,足見港大意圖禁止「胡鬧」行為歷史已久,惟相關欺凌風氣始終未見根絕,最近兩宗事件更說明問題愈見惡化跡象,讓人質疑條例的作用存疑。■香港文匯報記者 姜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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