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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擾亂秩序罪成

2017-07-21
■馮敬恩( 左 )與李峰琦定罪保釋後,結伴離開法院。■馮敬恩( 左 )與李峰琦定罪保釋後,結伴離開法院。

裁判官:案情嚴重判監機會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26日衝擊校委會,圍堵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更近距離高叫「隊U佢」,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而他此前已承認「刑事毀壞」和「企圖強行進入」兩罪。涉嫌阻止救護員將校委紀文鳳送院的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則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裁判官高偉雄強調案情嚴重,兩名被告判監機會高。

2016年1月1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委任李國章出任校委會主席,馮敬恩及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等,聲稱政府「干預」港大的學術自由,並策動連串行動。同年1月26日,港大舉行校委會會議時,馮與過百名港大學生衝擊位於薄扶林沙宣道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的會議場地,阻止校委離開。

其間,馮打爛會議大樓入口玻璃門,企圖強行進入會議廳,情況混亂,部分校委更被示威者圍堵辱罵,最後要由警察到場護送離開。

案件開審承認刑毀強入

馮敬恩(23歲)其後被控刑事恐嚇、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毀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四罪。去年12月案件開審前,他承認了「刑事毀壞」和「企圖強行進入」兩罪。

李峰琦(21歲)則面對一項阻礙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的傳票控罪,而他拒絕認罪。

針對「刑事恐嚇」的控罪,裁判官高偉雄昨日在判詞中引述控方證人李國章及時任港大保安經理張憲君在作供時,均力證聽到馮敬恩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U佢!隊U佢!」他認為,馮當時這番說話是以第三身稱呼李,而非直接向李說出「隊U你」,況且馮、李兩人之間隔荋X重人群,故不能肯定馮有意圖令李受驚,遂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不過,高偉雄指馮敬恩在人群中說出此番話,明顯是擾亂秩序和帶有威嚇性,用意是號召正包圍李國章的人群以武力阻止他離場,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就李國章作供時曾認為馮敬恩「人格有問題」、「看不起他」,因馮身為港大學生會會長,卻違反保密協議,向外界洩露校委會會議內容,然而李坦言「不憎恨」馮。裁判官認為李國章作供沒有動搖,供詞可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前副會長被判阻差辦公

李峰琦被指阻礙兩名救護員對當時身體不適的港大校委會委員紀文鳳進行治療,又用身體壓住擔架不讓紀文鳳上救護車,大學保安主任馮志才出庭作供,指他當時與救護員同行,認得阻撓者正是李峰琦,並在庭上認人認出李峰琦。高偉雄舉出多個案例,說明馮志才庭上認人的程序符合「好的理由」,接納他是「認識」李峰琦。

他指出,李峰琦用身體按壓擔架床,令救護員最後放棄以擔架床運送紀文鳳上救護車,法庭以過往案例訂立的法律原則,認定李的行為屬阻礙救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裁定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時稱,兩名被告沒有案底,案件中無人命損傷,不必判處阻嚇性刑罰,加上兩人犯案「非為一己私利」,又讀出馮敬恩的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馮敬恩母親、與馮敬恩一同主持節目的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及前學聯秘書長、「香港眾志」羅冠聰,稱馮敬恩為人真誠,對社會「有抱負」和「有理想」。

兩人准保釋兩月後量刑

高偉雄其後批准先行索取兩人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會索取馮的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其中,馮敬恩獲准以1萬元保釋,李峰琦則准以5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不過,馮敬恩可於9月4日至10日離境,到台灣處理入學事宜。

不過,他強調,即使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參考,而報告認為兩人可判以社會服務令,但不代表兩人不用入獄,又強調是次案情嚴重,兩名被告判監機會高。

散庭後,大批記者在法院門外守候,馮敬恩只匆匆交代感受:「好感謝大家關心。」當被問到對事件有無後悔時,馮無奈回應:「我無牉犮R喇。」

香港大學發言人昨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法庭判決時僅表示: 「大學尊重法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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