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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馮老師」「李律師」或好夢成空

2017-07-21

馮敬恩昨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罪成,押後至9月21日判刑。馮敬恩曾在facebook聲言自己立志做中學老師,但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教育條例》,發現條例訂明申請成為教員者,若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或被認為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其註冊申請,其教師夢或幻滅。

根據《教育條例》第四十六條,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申請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或該人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便可拒絕其註冊為教員的申請。換言之,馮敬恩一旦留下案底及被判監,他的教師夢可能無望。

至於前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被裁定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或亦因此無望成為原本想做的大律師。

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指出,一般而言,被法庭裁定罪成便會留下案底,除非兩人提出上訴,並成功被撤銷控罪。

他指,成為律師或大律師都要經過一個認證儀式(call to the bar),獲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以及律政司共同批准才可,具體情況要視乎判刑。

他又引述上月一案例指,一名見習大律師因非禮而留有案底,在向高院申請正式執業成為大律師時,即使大律師公會無異議,但只要律政司反對,法官亦會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批准該人的執業申請。■香港文匯報記者 周子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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