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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旅社違商品例首宗罪成

2017-07-26
■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罰款的美麗華旅遊。 電視截圖■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罰款的美麗華旅遊。 電視截圖

美麗華瞞燃油附費減收 判罰款9000元兼賠1.4萬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美麗華旅遊」被指前年在4名顧客報團時,未有透露他們所乘的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令4人多付費用,被海關票控「作出誤導性遺漏營業行為」罪名。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美麗華旅遊及一名副總經理各有3項傳票罪成,兩名被告各被罰款9,000元,美麗華並要賠償顧客合共1.4萬元差價。今次是首宗持牌旅行社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定罪的案件。

兩名被告分別是「美麗華旅遊」副總經理陳喜城(54歲)以及「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美麗華旅遊被控2015年4月24至25日,分別在中環卡佛大廈、銅鑼灣恒隆中心、觀塘廣場及荃灣南豐中心4間分店內,向4名消費者「作出遺漏重要資料的營業行為」,即未有向顧客透露航空公司已減收燃油附加費一事。

副總經理陳喜城則因涉嫌同意、縱容或疏忽,令公司犯案而一併被票控。

總經理:公司決定上訴

到庭旁聽的美麗華旅遊總經理李振庭,在判決後離開法院時表示:「公司決定上訴。」

案件發生在2015年4月,4名消費者分別到美麗華以「一口價」報團前往意大利旅遊,其中3人的單據上列出了「一口價」的算式,包括阿聯酋航空燃油附加費2,849元。暫委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這顯示燃油附加費是「一口價」的一部分,但被告之一、美麗華副總經理陳喜城在銷售旅行團時,雖然已知道燃油附加費將會下調至1,000元,旅行社應該要相應下調團費,卻仍沒有刪去較舊及較貴的燃油附加費,又在上面打圈及打剔,裁判官認為這樣是向顧客隱瞞附加費將會下調,若被告沒隱瞞減燃油附加費一事,事主便可少付該筆費用。

裁判官又指美麗華用「一口價」銷售,但沒有專責員工解釋,令顧客混亂及混淆,在不知情下同意了單據上的價錢,裁定兩名被告其中3項「誤導性遺漏營業行為」罪成,各罰款9,000元。

美麗華亦要向三名事主分別賠償3,000元至7,000多元多收款項,共約1.4萬元。至於針對第四名事主的傳票,則因單據上未有作出這項陳述,故兩張傳票均罪名不成立。

官指咎由自取 不接納求情

辯方求情時表示,這個旅行團只有10人報名,人數不足但照樣成團,是因為被告想挽救公司聲譽,這個團亦令公司虧蝕兩萬多元,然而裁判官不接納此說,認為這些都是被告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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