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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會】社民連兩丑「非法集結」終極敗訴

2017-08-11
■示威者當日試圖用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    資料圖片■示威者當日試圖用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 資料圖片

官:竹枝撬立會玻璃門暴力傷人 非和平示威無可爭議

立法會2014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肆意衝擊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捕。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其中兩名被告,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社工梁曉暘,早前就定罪提出終極上訴。特區終院昨頒下判決,指示威者以武力強行打開大樓玻璃門,是極之暴力的行為,故集會「是否合法」實無可爭議之處,拒絕受理兩人的上訴申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梁曉暘(24歲)和黃浩銘,連同另外11名示威者在2014年6月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用竹枝及雨傘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並且拉扯鐵馬,涉案1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獲輕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已提出覆核刑期申請。

馬道立:毫無疑問涉及暴力

梁曉暘則聯同黃浩銘就「非法集結」罪成向特區終院提出上訴申請,同時就另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定罪提出上訴申請。此前提出上訴的尚有同案另外3人,但經審理後已先後被駁回,維持原判。同時,律政司已就黃浩銘和梁曉暘等示威者早前的判刑提出覆核。

梁昨日就申請上訴許可到特區終院應訊,黃浩銘則沒有到庭。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宣判時指,當日在立法會外的集會,影響立法會職員執行職務,且毫無疑問涉及暴力,稱不上是和平示威。

立會職員為此請傷假85日

他指出,有參與者使用極為暴力的行為,諸如將竹枝插入立法會大門門罅,試圖以武力打開玻璃門入內,其間有人受傷,有立法會職員為此要請病假85日,故認為集會「是否合法」的問題,並無可爭議之處,所以不批准就非法集結的控罪上訴。

就梁曉暘針對被指案發當日襲擊在立法會內的警員,而被判「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成提出的上訴申請,特區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指,梁當日無疑是襲擊出現在立法會的警員,但警員是否「立法會人員」這點的確有法律上的爭議。

他解釋,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警員要先得到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授權,才有權以立法會人員身份進入立法會範圍內執法,惟控罪所指的是「妨礙立法會人員」,而當日到場辦案警員有否事先獲准以立法會人員身份行事,這點值得爭議,並認為警員遇襲應控告「普通襲擊」或「襲警」。特區終院決定就此宗控罪批出上訴許可,排期於明年1月10日審理。

黃浩銘和梁曉暘此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聲稱是案涉及重大法律爭議,包括在立法會範圍內涉及公眾秩序和安寧問題,立法會是否有特權自己處理、立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指的「立法會人員」是誰,及警方是否有權力在立法會範圍內執法等。

剪布非用武力闖立會理由

高院當時不接納5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立會人員有權決定是否讓市民進入會議廳,如有市民要硬闖立會,立會派員阻止完全合理。

就上訴人曾稱因當時財委會主席剪布,警方介入「損害市民示威權利」,市民有權「自救」,法院形容示威者當時極為暴力,而警員只是守茪j門,不認同警方執法不合理,又指示威者有投訴應透過相關申訴機制提出,剪布並非用武力闖入立會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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