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造價超過800億元的高鐵接近竣工階段,社會討論的焦點應該是如何營運令鐵路達至最大的經濟效益。現時深圳灣口岸每天都為數以萬計的上班族、學生、商人及旅客辦理通關手續,這個經驗告訴大家,「一地兩檢」毫無疑問為市民帶來最便捷高效的出入境服務,亦是高鐵最可取的方案,要解決的問題只是如何令方案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
香港特區政府7月25日公佈了高鐵香港段的「一地兩檢」方案,將來會在香港境內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區內實行內地法律,但香港法院在特定的民事及商業法律中,仍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一地兩檢」不是中央政府的決定,事實上,它是由特區政府提出的,因此,並不存在反對派所指違反基本法22條規定,中央政府不能干預香港地方事務的問題。
況且,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即中央絕對有權授予香港一些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以處理隨着社會發展而出現的新問題。筆者認為《基本法》第20條合理的立法原意,並非要擴大權力或者收窄治權,而是要應對基本法起草時未能預測到的特殊情況,使「一國兩制」能繼續有效落實。
「一地兩檢」將會分「三步走」達成方案,第一步是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協議;第二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協議;最後一步是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就讓筆者分析一下「三步走」的法律依據,大家便可明白「一國兩制」方案是有着堅實穩固的法律基礎,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要求。
反對派理據站不住腳
第一步,內地和香港特區將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首先達成租賃西九站內地口岸區的合作安排細節包括口岸範圍、年租、年期、法律適用、管理安排等等;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合作安排協議作出批准或確認,將根據基本法第20條規定,中央授權香港特區實施「一地兩檢」方案並批准香港將境內西九總站部分地方劃出租予內地,租出的口岸將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由內地機關管理,並實施內地法律,同時亦批准就以上方案措施進行本地立法,讓方案能在香港依法具體落實執行;
反對派常引用《基本法》第18條,除基本法附件三內所列出的法律外,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但將來的西九內地口岸區,將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因此基本法第18條等條文並不適用,經人大常委會授權後,內地法律是可以在指定範圍內使用。
反對派接着又發表香港「割地」的言論,如果在西九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是「割地」,那麼現時逾100個國家和地區在香港領域內設立駐港領事館,而在領事館範圍內,它們都是行使其所屬國家的法律,而不受本港法律的管轄,這樣又算是「割地」嗎?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從來未在香港境內隨意劃出土地作為內地區域,「一地兩檢」的實施只是配合高鐵的特殊政策,大家無須過分擔憂。
第三步,香港特區將起草有關法案,交由立法會表決通過,在行政長官簽署後實施。由於基本法沒有明訂「一地兩檢」,因此中央與香港的立法機關均予立法批准是較穩妥的做法,並且以法律方式使其合乎內地與本地法律。
反對派唯恐天下不亂
大家要了解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很多是綱領性或指導性條文,未必能夠涵蓋方方面面,如果一有新事物出現,就說會違反基本法,這樣只會自綁手腳,基本法變成香港發展的攔路虎,社會就不能進步,香港亦不能配合國家的高速發展而有所裨益,相信這絕非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意。
其實,基本法第20條、118條及119條正正是今次解決「一地兩檢」問題的指路明燈。除了上述提及基本法第20條外,第118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第119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制訂適當政策,促進、協調各行各業,這兩條都是基本法中對香港發展非常重要的條文。現在香港的高鐵是運輸交通問題,並涉及香港未來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特區正好可引用118、119條實行「一地兩檢」配合高鐵通車,造福大眾。
法律的功能是穩定社會秩序,幫助經濟有序發展,若然被政客拿來作為反政府的工具,就會失去法律原本應有的功能,甚或對社會帶來傷害。近年反對派就是這樣,法律對自己有利的就加以吹捧利用,法律不利於己的就把它束之高閣,甚至加以攻擊妖魔化,然後批評其為惡法,故意不去遵守,以達至其政治目的,現在「一地兩檢」,反對派正正就是高高舉起基本法的旗幟攻擊反對基本法,總之就是唯恐天下不亂,破壞着香港法冶的核心價值。
政府提出「一地兩檢」方案後,反對派便群起反對,認為方案不符合基本法,什麼破壞「一國兩制」的聲音此起彼落,卻又說不出有力的反駁,只有提出很多古怪、不合邏輯、極為荒謬的極端言論,令人摸不着頭腦。他們為反而反、嘩眾取寵、顛倒黑白是非,旨在恫嚇市民,誤導大家反對「一地兩檢」。大家應擦亮眼睛,認清什麼對香港是最有利,並應予以支持,這樣香港才有希望,否則「蘇州過後無艇搭」,到時真是後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