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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集會自由 須在合法範圍

2017-08-20

歪論

區美寶(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政府利用措辭含糊的罪名,堅持惡意追殺學生領袖,是基於政治目的之「秋後算賬」,對香港的言論與集會自由構成真正的威脅。

判詞

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集會自由的重要性無容置疑,它和言論自由息息相關,兩者都是建構一個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對其穩定和進步至為重要。......但是,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所有參加集會的人士絕對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合自由的名義,罔顧他們必須遵守法律的法定責任而為所欲為。他們必須亦只可在法律設定的範圍之內集會,行使他們集會和言論的自由。

假如不維護公共秩序,社會便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 (anarchy);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社會及市民均受害不淺......

......參加集會的人士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的限制,便立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集會權利的保障,並且必須承擔後果而受法律制裁。違法者不能說法律制裁他們是剝奪或壓制他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來行使這些自由。

......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事實上,他們在案發前剛剛完成在政總前地外、添美道的合法集會。)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楊振權(上訴庭副庭長):本席應重申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是全面的,毫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居民所享有的自由。

但上述自由並非是絕對及無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行使法律所賦的權利絕非作出違法行為的理由或藉口。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界線,而進入了非法活動的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憐w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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