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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判詞 未作事實裁定

2017-08-20

歪論

張達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上訴庭應該根據裁判官所裁斷的事實決定裁判官所作的刑罰有否犯上原則上錯誤或明顯不足,而不應該僭越裁判官的職能,推翻或違背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自行作出不同的事實裁斷。

判詞

潘兆初(上訴庭法官):代表答辯人等的大律師力陳,原審裁判官已作出事實裁決,裁定他們在進入政總前地之前沒有預謀會使用暴力。各大律師所依賴的是原審裁判官在處理第一項控罪時,未能肯定第一答辯人是否有控罪所要求的造意(mens rea)。可是,只要小心閱讀原審裁判官判詞的上下文,便可以看到她並未作出大律師們所謂的事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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