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事件發展
1994 地政總署當區地政處向業主A發出「豁免書」,准予在事涉範圍內建村屋
1995 村屋落成,當區地政處發現事涉村屋違規,包括樓層過高和加建了露台、簷篷及梯屋,發出第一封警告信要求糾正
1999-2003 業主B在事涉農地及事涉政府土地的周邊興建圍牆、搭建金屬門廊和豎設鋼閘,並在村屋搭建天台構築物
2004 當區地政處於2004年取消「豁免書」,直至2007年均未有具體執管行動
2005 事涉農地業權售予業主C(現任業主)
2007 當區地政處將個案轉交行動組
2007-2014 村屋持續違規,個案被擱置處理長達6年多
2014-2015 行動組展開執管行動,先後發出三封警告信和一張通知
2016 將事涉農地「釘契」,業主首次被定罪
2017 業主第二次被定罪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岑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