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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應依法而行

2017-09-18

藍 海

大學校園內出現播「獨」和「恭喜」高官喪子的涼薄言論,有學生甚至狂叫侮辱國家民族的口號,並祭出「言論自由」的旗號,實質在破壞言論自由的基礎。這些人對自由民主一知半解,只以極端個人主義的心態,在「言論自由」幌子下幹�蚢H法悖理的罪惡勾當。

言論自由從來不是隨心所欲,你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英國哲學家、自由主義典型代表人物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其著作《論自由》之中提出過,言論自由是為了保證科學、法律以及政治的發展,這種自由必須不使個人自由成為他人的妨礙。

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對「言論自由」概念的基本定義雖表述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亦同時非常清晰地訂明:「本條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除此限制之外,在《公約》的第四條之中也強調「不可因為公約內部原因而削減的條目」之中並未包含言論自由,也就是說《公約》之中其他被強調的條目所描述的公民權利社會公義要高於言論自由。《公約》第二十條強調,鼓吹戰爭、民族仇恨、宗教矛盾、歧視、敵視或其他的言論需要被制止。因為這些言論會間接危害到社會公眾安全及他人的生命權。煽動非法行為和反政府行為的言論也是被各國禁止的,因為這些言論使得其他的公民自由受到間接甚至直接的損害,同時使得法律體系本身受到影響。

「言論自由」在世界各國都有底線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根據聯合國在《公約》中對言論自由的描述,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辱�薄B誹謗、造謠、偽證、威脅、恐嚇、宣傳顛覆政權、公開宣傳淫穢色情內容,都不屬言論自由範疇,都不受到人權公約的保護。

根據這些原則,西方各國在公民言論自由上設置了諸多限制,《美國法典》第115章多條規定了對鼓吹、煽動、實施、協助反政府行為的刑事責任,《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了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二戰時,美國最高法院宣佈,公民在報章發表言論或出版書籍之前,必須受到當局的檢查、刪改和批准。二戰後,西方各國依然不時會以「誹謗罪」或「顛覆政府罪」對公民的言論予以威脅或限制。

綜前所述,可見「言論自由」在世界各國都是有底線的,像香港這些狂徒鼓吹「港獨」分裂,危害國家主權與安全,侮辱國家民族尊嚴,製造仇視敵對,撕裂社會,傷害喪子家庭倫理,其性質早非什麼「言論自由」,而是在違法犯罪!可悲的是作為香港最高學府,以13家大專院校學生會名義,發表一份荒謬失格的所謂聲明,為這些不肖學生的不法行為開脫罪責。「聲明」完全無視法理公義和「港獨」分子違法事實,嚴重缺乏高等院校學子起碼應有的知書識禮,明辨是非能力,實在是香港學界和教育界之奇恥大辱。市民紛紛表示憤慨不滿,我們促請有關方面徹查處理,儆惡懲奸,以彰正義,以匡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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