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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宜盡早對《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

2017-10-17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日前,香港足球代表隊在友賽老撾及亞洲盃外圍賽主場對馬來西亞賽事,有部分香港球迷在播國歌時,對國歌報以噓聲,或背向球場站立、作出不文明動作,有人更打出「港獨」的標語,行為令人側目。鑑於球賽期間須尊重參賽球隊的國歌及不能展示涉政治字句標語,是次侮辱國歌風波,香港代表隊日後將會被亞洲足協以罰款或主場閉門作賽等懲處。

「獨」派球迷侮辱國歌已不是第一次,這群「港獨」分子借體育賽事滋事「播獨」,出醜於人前,敗壞香港形象,也令在現場代表港隊作賽的球員感到壓力,影響發揮。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9月通過《國歌法》草案,《國歌法》已於今年10月1日生效,釐定對國歌不尊敬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不得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國歌法》亦規定奏唱國歌時的行為,包括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相信全國人大擬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使《國歌法》成為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適逢香港立法會剛復會,在適當時候將按香港憲制秩序和法律制度原則,對《國歌法》進行相關本地立法。

國歌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象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是對國歌最基本尊重,不能鬧兒戲,若果連自己國家的國歌也不懂得尊重,有什麼資格做國家的國民?因此,《國歌法》須盡快在香港產生法律效力,遏止「港獨」小丑的侮辱國歌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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