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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阻清「佔」刑藐案 16人今判刑

2018-01-17

2014年違法「佔領」期間,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以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合共20人,在執法部門於旺角的「佔旺」清場行動中,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彌敦道的障礙物,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除首批4人認罪已被判緩刑及罰款外,其餘16名被告今日(17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

法院上午10時開始宣判,預計需時約1小時。16名被告分別為7名早前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及9名早前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

據悉,16名被告原安排在去年12月7日判刑,惟法官陳慶偉當日在聽罷眾人求情後,決定再押後判刑。

在2014年10月違法「佔領」期間,香港有的士及小巴業者團體成功向法庭申請,禁止示威者佔用旺角亞皆老街一帶路面,執法人員在當年11月清場並拘捕40多人,最後有20人被控刑藐罪名。

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包括在庭內或庭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庭外行為如阻礙傳送法庭令狀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狀,而清場禁制令亦屬於法庭令狀。

刑事藐視法庭罪行旨在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而不論民事或刑事藐視法庭罪,均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

「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此前因「佔旺」清場未離開,被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3月30日在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3個月。同案侍應歐煜鈞亦承認控罪,罰款1萬元,判監1個月、緩刑1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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