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選人簽署聲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實質要求,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根據人大釋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宣誓的規定是憲制上的要求,同時適用於立法會參選人
■ 選舉主任獲得法律授權,去審視參選人的其他資料,包括政黨背景,以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
■ 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任何其他資料」及考慮參選人的回應,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 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多次公開宣稱要推動「港獨」、廢除基本法,明顯與聲明有牴觸
■ 選舉主任曾給予機會陳浩天解釋,但他拒絕,並非沒有合理回應的機會
■ 選舉主任根據手上資料,取消陳浩天的參選資格是正確的
資料來源︰判決書內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